中評社香港9月14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富權的文章說,陳水扁被控所涉的“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弊案、海外洗錢,以及“喬”金融機構人事,以募集“政治獻金”為名收受巨額賄款等案,已於上周五由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也已於上周六由法警送交台北看守所由陳水扁簽收。無論是陳水扁還是其辯護律師鄭文龍都強烈主張上訴,實際上陳水扁和鄭文龍在一審判決之前就其應訴策略定位為“放棄一審,決戰二審”。緊緊抓住所謂“換法官”、“延押”等“司法瑕疪”,意圖以推翻一審的程序正義來否定法院一審判決的實體正義。因此,陳水扁採取拒絕到法庭聆聽審判的做法,就是表達對一審法官“不信任”之意。意圖在二審更換了法官,尢其是寄望能換上“偏綠”的法官之後,能有奇跡出現。而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陳水扁的上訴狀必須在本月二十二日之前向高等法院呈交。而由於陳水扁的延押期是到本月二十五日期滿,故陳水扁在“決戰二審”的同時,可能還順帶進攻“停止羈押”或“交保候審”的問題。
實際上,“扁案”雖然已經一審判決,但能否最終將陳水扁釘死在歷史的恥辱榜上,還將會遇到激烈的訟訴攻防戰。因為陳水扁本身就是大律師出身,雖然其主要業務是海商法,但亦曾涉足刑事案件,如二十多年前他就曾是“美麗島事件”軍法審判中的辯護律師團成員,刑事訴訟經驗應是相當豐富。因此,在接到判決書後,他當即認真翻閱,希望能從中找出司法漏洞。其訴訟策略,可能其一是以否定一審過程中的程序正義來推翻扁案的實體正義;其二是寄望承審二審的高等法院法官是“綠色法官”,因而就有鄭文龍公開要求由曾作出對陳水扁解除羈押裁決的台北法院法官周占春主持二審審判的要求;其三是寄望於“釋憲”,倘由陳水扁一手提拔的“大法官”們作出庭審過程中更換法官等行為是屬於“違憲”的“釋憲文”,那就意味著一審判決無效,必須重審,而且不能再由蔡守訓等法官承審,甚至有可能會由周占春承審,這就有可能把案子翻過來。
陳水扁的如意算盤是否能打得響?關於停止羈押問題,有兩個關鍵點,其一是時間點,其二是是否延押的理由。在時間點方面,主要是在陳水扁上訴期限的本月二十二日與延押期限的本月二十五日的“剪刀差”。應當說,上訴期滿後,所有訴訟行為均應是由上級法院負責。但倘若一審法院來不及將扁案的所有案卷移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可以將召開延押庭的責任推搪給一審法院。倘此,台北地院就必須召開延押庭。但由於台北地院已經連續作出幾次延押決定,這已遭民進黨攻擊為“踏踐司法人權”,且既已作一審判決就已不再存在“串供”、“恐嚇證人”等問題,只剩下一個“有逃亡之虞”的理由。既此,台北地院或會將此燙手山芋推給高院。因此,估計地院會千方百計地趕在二十五日之前將所有案卷都送交高院。而高院接到案卷後就必須立即開庭,但並非是扁案上訴案本身,而是裁決是否繼續羈押,故高院的時間很有限,或將引發兩級法院之間就“司法道德”問題的隔空過招。
但問題是,雖在一審判決後,扁案已無串供、恐嚇證人之虞,但在一審過程中,揭發了陳水扁曾有辦理簽證意圖逃離台灣的逃亡的行為,坐證了陳水扁有“逃亡”的可能,因為就算是辦不到簽證,也可經偷渡離台。即使是再由周占春承審,也必須掂量再三,否則萬一陳水扁逃亡,周占春可承擔不了這個責任。何況,作為一審法院法官的周占春,也不可能越級為二審法院法官。而高院的法官即使是因政治立場而同情陳水扁,但由於扁案是全球觸目的案件,貪賄數額也相當巨大,是否中止羈押,也須考量社會以至國際觀感。
即使是裁決停止羈押,由於扁案的案值超過十二億,也必須採取“交保候審”方式處理,不是一放了之。而按相關法例,檢方可能會要求以案值的百分之五十繳交保證金。以陳致中曾為了求得輕判聲稱將會匯回海外存款但最終卻食言的情況看,既然輕判比保釋更重要,相信扁家很難單是為了“交保候審”就把海外存款匯回來 ,徒讓檢方順藤牽瓜查出尚未暴光的那一分更巨量的贓款。
其實,從一審判決書中,一審法官顯然是在罪與罰的認定上,已分為犯罪行為與不法所得兩部分。這兩部分有結構性的關係,扁家的犯罪是為了獲得金錢,法官重懲了他們的犯罪行為,同時判以高額併科罰金,亦即認為彼等行為固為罪惡,但不法所得應透過罰金等手段繳回“國庫”。如果扁珍在二審獲得交保,交保金必然以“億”元計,使他們目的落空,希望破滅,才能達到刑罰的目的。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對某些貪腐分子“雖然坐牢,但刑滿後仍可到海外享受,或是由其子孫後代分享”的企圖起到阻嚇作用。當然,五億元罰金與陳水扁及其家人匯到海外的巨款尤其是傳說的幾百億相比,只是滄海一粟,但已達懲罰目的了。君不見扁家尤其是黃睿靚正為巨額罰款而發窘?
在一審判決的“國務機要費”部分,各被告除刑期不等外,還須共同攤還新台幣約一億元的不法所得,包括陳鎮慧在內。陳鎮慧在案中並沒有獲得任何不法所得,更重要的是,她在案中充分合作,交出隨身碟,才使案情獲得突破。因此,法院在計算各被告攤分比例時,似是依據陳鎮慧沒有拿到“國務機要費”的情況,盡量減輕陳鎮慧的負擔。這除了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的“比例原則”之外,也是對陳鎮慧的立功表現予以肯定。當然,在法院裁定後,如能企業界人士以不具名方式代為繳交,以體恤其家境困難,及表彰其對終結台灣災難,使工商業界能有一個安靜經營環境的貢獻,那就更能彰顯社會正義。
還有兩個問題,與藍營有關。其一是馬英九是否會將特赦陳水扁,其二是藍營是否會將修法停止陳水扁的“卸任總統禮遇”。前者,雖然是民進黨人為“救扁”作出的呼籲,但卻對於馬英九爭取連任會有“加分”作用。但問題是,根據台灣法律,特赦必須是在終審定讞之後才能進行,除非是大赦。不過,特赦只是免其刑,並未滅其罪;而大赦則是滅其罪,相信與普世價值及多數台灣人民的意愿相悖。相信馬英九將會作特赦處理,不過得待到三審定讞之後才能實施,這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正好與馬英九爭取連任的選期相契合。至於後者,修法是有必要的,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終止禮遇應是在三審定讞之後。目前仍是一審剛結案就修法,將坐證民進黨所謂“政治追殺”之說。因此,藍營還應是稍安勿譟,待到扁案進入審終程序後,才提出修法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