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4月1日電/台南扁友會長黃永田前年底在“監察院”前扯下“立委”邱毅假髮,台北地院認定,邱毅髮量少,透過假髮維護形象、維護個人尊嚴與自由,這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但黃使邱毅不為人知的外貌曝光,已侵害隱私及自由權,判賠邱毅新台幣三十萬元,但因禿頭並不減損社會評價,不必登報道歉。
台灣《蘋果日報》報導,邱毅昨說,黃永田被判賠“罪有應得!”黃永田則說:“要我賠三十萬元,簡直要我命嘛!我現在吃飯都有問題了,哪還有錢賠,一定上訴。”黃還強調曾經帶著一頂假髮出庭要賠給邱毅,但邱毅只要錢而拒絕。
判決指出,邱毅前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到“監察院”舉發法官周占春無保釋扁涉瀆職,黃永田(五十六歲)趁著邱毅要離開時自後方追上,扯掉他假髮。邱毅憤而訴訟要黃賠償五百萬元並在《蘋果》等六報頭版刊登道歉聲明。
法官認為,邱毅髮量少而戴假髮,黃使邱毅不為人知的外貌曝光,侵害邱毅的隱私及自由權。刑事部分,黃先前已被依強制罪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十五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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