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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紐案 新加坡高院判台政府勝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10 15:46:07  


  中評社台北5月10日電/新加坡高等法院宣判,台政府贏得巴紐案官司,將可向外交掮客金紀玖追討2980萬美元的建交款,並據此判決書扣押金紀玖在星財產。根據法律,被告還可再上訴一次。 

  中央社報道,“中華民國”政府委任的呂俊昭事務所律師謝坤耀今天收到判決書。 

  審理本案的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陳利明在判決書中說,原告(“中華民國”政府)應該取得存入金紀玖和吳思材在新加坡華僑銀行聯名戶頭內的2980萬美元,以及從存入到判決日的所有孳息。 

  謝坤耀說,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可適用於新加坡和大英國協國家,在這些國家執行、查扣金紀玖的財產,但如果是美國,則無法適用,必須採取新的行動。 

  不過,新加坡法院去年已接受金紀玖以需要支付美國生活費為由,動支被凍結在新加坡的存款和財產。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金紀玖坦承他參與協助“中華民國”與巴布亞紐幾內亞建交的計劃,同時也同意存入新加坡華僑銀行的2980萬美元,僅能用於從事與巴紐建交計劃的用途。 

  至於金紀玖宣稱這筆存在新加坡華僑銀行的2980萬美元,有部份款項是作為他擔任兩岸密使的經費,但法官在判決書中說,金紀玖對此無法提出證明。 

  此外,判決書也指出,金紀玖也無法證明吳思材合法的把新加坡華僑銀行聯名帳戶內的錢,用在與巴紐建交計劃上。而且,金紀玖承諾擔任不收取費用的中間人。 

  因此,法官認為,在原告終止與巴紐案建交計劃後,金紀玖等人應該依照原先約定,把2980萬美元歸還給原告。 

  台灣前“外交部長”黃志芳於2006年8月,同意委託金紀玖、吳思材和巴紐談判建立全面外交關係,並於同年9月,把2980萬美元匯入金、吳在新加坡華僑銀行聯名帳戶,作為巴紐案的建交款項,同時三方同意需在台政府同意下才能動用這筆款項。 

  但是,黃志芳決定終止與巴紐的建交案後,金、吳卻拒絕還款,直到2008年在政權交替前,“外交部”才委託呂俊昭律師事務所向新加坡高等法院對金、吳兩人提出訴訟,要求兩人還款。 

  新加坡高等法院於今年2月密集開庭審理本案,包括黃志芳、前“外交部”部長辦公室參事張強生和前亞太司司長、現任駐菲律賓代表李傳通都出庭作證;而金紀玖則以身體健康理由,獲准在美國洛杉磯透過視訊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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