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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公務交往:兩岸關係新進展與應該注意的新問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1-21 11:08:33


兩岸之間的互動進入新階段
  中評社╱題:“公務交往:兩岸關係新進展與應該注意的新問題” 作者:陳動(廈門),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自2008年以來,兩岸關係進入了和平發展階段,兩岸之間的互動也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尤其是兩岸的公務部門以及公務人員之間的互動已經逐漸擺脫過去需要依託“非官方”身份的方式,而是以官方身份直接進行業務交往。在海協會和海基會所簽訂的包括《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等在內的多項協議當中,都規定了“聯絡人制度”,在兩岸司法部門和行政業務主管部門之間建立起程度不同的直接聯繫,相互間就主管業務展開了有效的合作。2013年6月,應最高人民法院的邀請,台灣方面的金門地方法院和連江地方法院首次以法院的名義聯合組團到大陸進行正式訪問,與大陸相關法院進行了業務交流。這種新現象是值得兩岸人民讚賞的,它標誌著兩岸互動有了可喜的突破和進展,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兩岸公務部門以及公務人員的直接交往可能會帶來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一種是可以逐步建立起兩岸間的政治互信,共同為兩岸人民造福,這是兩岸人民所期待的好的結果;而另一種則是在交往中出現不愉快,不僅無法建立起政治互信反而是擴大了政治分歧,最終給兩岸關係造成不良後果,而這是我們所要全力避免的。

  回顧這五年多來的兩岸交往,尤其是兩岸公務部門之間的交往,筆者認為有兩個問題需要引起兩岸的重視:第一,要建立兩岸公務交往的共同規則;第二,要摒棄主權的“迷思”。並且有必要儘早加以探討和解決,方能保證兩岸關係的健康發展。

  兩岸間應當共同建立公務交往的具體規則

  兩岸人民都對2008年之前那十多年時間內的台海緊張局勢感到厭惡,都深知目前兩岸關係走上和平發展的道路是來之不易並倍加珍惜。兩岸之間要和平、兩岸要共同發展,已經成為兩岸人民的主流願景。

  2008年以來,兩岸官方都相繼對兩岸交往提出了各自的期望和大原則,雙方之間既有共識,也有不同的期待。正是由於在兩岸官方之間有了共同的政治基礎和其他一些可貴的共識,兩岸交往在這五年中逐步走上了良性互動的軌道。可是事實也同時告訴我們,只有大原則和大方向還是不夠的,有時還會出現一些紕漏,像2009年台灣允許達賴入境、2013年台灣方面通過美國提出加入國際民航組織①等就是實際事例。

  事實上,一些人士很早就看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例如2009年陳孔立先生就曾經撰文指出,在新形勢下兩岸關係要採用“合作博弈”的遊戲規則,建議兩岸互動時應該謀求三方面的共識,即“要建立持久的互動關係”、“要互相給予回應”以及“要自己得分也要讓對方得分”。 ②他稍後還進一步提出了兩岸交往的六個“要與不要”,希望能夠得到兩岸雙方的認同並作為兩岸雙方互動的規則和原則。所謂六個“要與不要”,就是“要互相尊重,不要強加於人”;“要求同存異,不要強求一致”;“要善意回應,不要置之不理”;“要互相合作,不要首先‘背叛’”;“要為對方著想,不要傷害對方”;“要事先溝通,不要‘突然襲擊’”。③

  筆者認為,目前兩岸雙方都有共同呵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之心,但由於尚未達成共同的互動規則,在互動過程當中就難免會冒出一些讓對方感到為難的言行。前引事例表明,兩岸官方之間的“事先溝通”並不充分,在涉及兩岸關係的一些重大問題上採取貿然舉措,也就會給對方帶來“突然襲擊”的感知。兩岸公務部門之間的直接交往,其特殊性和敏感性不言而喻,要是相互間沒有形成共同的、具體的交往規則,沒有一定的規矩約束,各自仍然是按照自己固有的思維方式和立場去處理,就很容易出現紕漏。我們要知道,兩岸間的互動實際上是通過具體的一個個、形形色色的事例在進行的,雙方公務部門在處理這些具體事例時一旦產生不良影響,勢必要對兩岸交往產生巨大的衝擊。因此,兩岸雙方有必要先就公務交往達成一些共同規則,其目的是:從消極方面來說,儘量避免兩岸公務交往中出現的紕漏,以及在出現紕漏後能夠及時補救,避免對兩岸和平發展造成傷害;從積極方面來說,通過雙方遵守共同規則,不斷地積累政治互信,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局面。為此筆者建議:

  第一,兩岸官方應儘早就此問題開展探討和協商。根據雙方已達成的政治基礎和共識,找出雙方都能夠接受並且能夠做到的幾條規則。陳孔立先生所謂六個“要與不要”,雖然說的是兩岸互動的規則和原則問題,但其同樣適用於兩岸公務部門交往的場合,其中的具體內涵確實值得我們認真考慮和付諸實施,在今天仍然具有探討和回應的價值,可供簽訂共同規則時參考。

  第二,雙方共同簽訂《海峽兩岸公務交往規則》。所謂交往規則,應該是具體的規範性規定,是原則的具體化和條文化,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最重要的是要有可判度,使人們可以很容易地根據規則條文來判斷是否遵守。

  這種規則可以由“兩會”簽訂,而不是以公權力名義簽訂,它只需要具有道德上的約束力,並不一定需要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一旦達成,就要成為兩岸公務交往的準則,可以促使雙方共同遵守,互相監督,因而有助於共同維護公務交往的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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