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8月24日電/張顯耀洩密案,“調查局”認定張涉嫌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並以“國家”機密保護法作為本案偵查重點。法界人士說,刑法洩密罪是3年以下徒刑的輕罪,若張顯耀所洩漏的資訊,被認定不構成“國家”機密,最後有可能只被判處罰金結案,恐怕會給外界“小案大辦”的不良觀感。
中國時報報道,張顯耀被控洩漏兩岸經貿談判的台方底線給大陸國台辦官員,涉嫌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觸犯前者可處1至7年徒刑,後者則是3年以下徒刑。
法界人士說,刑法洩密罪屬於輕罪,實務上如果被告在檢方調查時自白認罪,多半可獲得緩起訴,若不認罪,法院也通常判處幾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因此張顯耀洩密犯行,若不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日後他被判刑入獄的可能性並不高。
以警大教授吳彰裕案為例子,他被控為大陸收集特定人士出入境資料,一、二審都認定他只涉洩密罪,並不構成違反“國家安全”法,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
“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所謂“國家”機密,是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的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機密等級者。
也就是說,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要件,除了秘密內容須與“國家安全”或利益有關,還須經由主管官署核定為“國家”機密,欠缺一項,就不能成罪。
如幾年前,負責印製“總統”“國慶”文告的某印刷廠商員工,被控將陳水扁“國慶”文告內容,外洩給台商並傳真至大陸,遭檢調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究辦。
但法院審理時函詢“總統府”,因查無該分“總統”文告經核定為“國家”機密的檔案資料,於是變更法條,改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刑2月又15天,可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