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日本的確在台灣殖民統治五十年,這是一個事實,這五十年是日本因為戰勝而取得的土地,但是我們如何表述這一段歷史,也必須按照事實來說話。
在《馬關條約》中,清廷被迫簽訂不平等的《馬關條約》,割讓台灣、澎湖。1941年(民國30年)12月9日中華民國正式與日本宣戰時,宣告廢除中日之間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馬關條約》當然也在內。
或許支持“日治”者會說,這只是中華民國政府單方面的聲明,即使宣稱廢除《馬關條約》,但是《馬關條約》所產生的事實已經存在,不會因為一方單方面的廢除而失去原意。這樣的說法,只對了一部分,即《馬關條約》所產生的事實的確不會因為中華民國單方面的廢除而消失了,但是中華民國單方面的宣示廢除不平等條約,是表示日本殖民台灣的基礎是“不正當”與“不正義”的。
中華民國政府此一立場得到國際充分認可。194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與英國共同發布的“開羅宣言”中,即明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表示日本對台灣是竊取行為。也就是說,國際社會雖然認識到日本殖民統治台灣是事實,但是認為日本是以武力強占取得,沒有正當性,也沒有正義性。
我們來看看,日本政府有沒有授受《馬關條約》是不正當的看法。1952年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簽署《中日和約》,雙方承認“在1941年(民國30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雖然日本殖民統治台灣為事實,但依條約,中日兩國均已同意《馬關條約》為無效,因此我們認為,日本是在“占據”台灣行為下行使殖民統治。基於尊重條約與國家立場,因此,這個時期,應該稱之為“日據時期”,完整及正確的表述方式應該是“日據時期的殖民統治”,簡單的說,日本政府在與中華民國政府所簽的《中日和約》中都已經接受《馬關條約》為無效,台灣自己實在沒有理由與必要還一定要再說,日本在台灣五十年的殖民統治為正當的統治。
目前在台灣,有些人並不了解“日治”與“日據”用法的差異,也有的人認為,使用“日治”較為客觀中性,但是更有人知道,使用“日治”是“去中國他”、“去中國史”,重新建構“台灣四百年史”的必要作法。
《馬關條約》的1895年是乙末年。《馬關條約》開啟了台灣抗日的乙末戰爭,這是發生在台灣上,戰鬥地域最廣、時間最長、參與人數最多、死傷嚴重、規模最大的一次戰爭,是一頁當時幾乎全民參與的偉大抗日史篇,這場反抗殖民的戰爭,一直至同年11月18日,台灣總督樺山資紀向京都大本營報告:“全島悉予平定”之後,台灣各地方的武裝小衝突仍此起彼落,與日後長達21年的武裝抗日起義運動。日本殖民統治台灣時期,數十萬台灣人民受到殺害。
如果我們使用“日治”,等於認同日本統治的正當性,那麼當時成千上萬的台灣先民犧牲生命抵抗日本的殖民統治,也就自然成了“暴民”,而不是“義民”,也等於污蔑了當時抗日先賢們的犧牲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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