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1月20日電/特偵組偵辦“二次金改”案即將收網,檢方認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向業者索賄,觸犯貪污罪屬於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依法收錢者有罪、送錢者無罪,因此,曾有“錢進扁家”的國泰世華、元大、華南、台新、富邦等金控業者恐將是虛驚一場,不會遭檢方依行賄罪起訴。
聯合晚報報道,特偵組透露,金改案一直是朝收錢、給錢都有罪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方向追查,但始終未查出實質對價關係,“只能退而求其次,只辦陳水扁!”,不過,相關認事用法特偵組內部還要合議討論後,才會結案。
至於結案時機,為避免衝擊選情及落入扁“只要押期一到,就起訴我”的口實,以縣市長大選後、扁再面臨延押前為最佳時刻,換句話說,特偵組屬意的時間,已經相當程度地限縮在下月5日到24日間。
檢方指控,陳水扁透過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向蔡宏圖索賄,阻擋富邦金控併購世華,蔡宏圖辦稱錢是政治獻金,檢方偵訊富邦金董事長蔡明忠、三任“財政部長”顏慶章、李庸三、林全,有人指扁向金融官員施壓,馬永成已列為貪污被告偵辦。
元大集團二零零六年併購復華金時,前營運長馬維辰指示前元大證董事杜麗萍傳話,請吳淑珍不要插手,允諾用水果箱載2億元去官邸;馬維建在“紅衫軍”運動時,協助吳淑珍將國泰世華保險室的7.4億元現金搬到元大花園廣場,之後將其中的5.7億元匯往瑞士“威格林”等海外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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