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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特色”:關起門來是一家。 |
中評社╱題:兩岸協商談判中的“兩岸特色”:理論意涵與實踐特徵 作者:李翌鵬(廈門),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教授、院長助理
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三十周年的講話中提出,要“把深化交流合作、推進協商談判作為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重要途徑”(注1)。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海協會和海基會開始商談與對話以來,兩岸之間的協商談判經過了一個曲折的過程。1993年兩會舉行了歷史性的“汪辜會談”,1998年實現了“汪辜會晤”,但1995年李登輝訪美和1999年提出“兩國論”,2000年陳水扁上台後,兩岸商談因為台灣當局的“台獨”分裂活動而被迫中斷。直到2008年6月以來,兩會領導人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恢復協商,先後在大陸和台灣進行了六次會談,達成了十五項協議,兩岸協商談判才真正實現制度化,成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進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說,兩岸的協商談判從一開始就具有鮮明的“兩岸特色”,經過近二十年的實踐,當前有必要對兩岸協商談判中的“兩岸特色”的理論意涵和實踐特徵進行分析和總結,以期對今後兩岸關係發展有所啟示。
“兩岸特色”協商談判的特性與意涵
從理論上準確理解“兩岸特色”,對於探索和推進兩岸協商談判實踐具有重要意義。按照現代漢語的解釋,“特色”是指一個事物或一種事物顯著區別於其他事物的風格、形式,是由事物賴以產生和發展的特定的具體的環境因素所決定的,是其所屬事物特有的。由此可見,“特色”來自於比較,但不能簡單地將“兩岸特色”等同於“兩岸獨有”或“兩岸特殊”。兩岸協商談判的“兩岸特色”強調的是建立在普遍性基礎上的特殊性,在符合一般性或普遍性談判規律,符合基本的談判規則或慣例的基礎上,更強調契合兩岸關係的實際。具體來說,“兩岸特色”指的是,相較於大陸或台灣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所進行的談判,相較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的談判,海峽兩岸在進行協商談判時,其風格、形式、策略、路徑和內容具有一些不同的特點。“兩岸特色”的協商談判必須要立足於大陸和台灣的基本現實,符合兩岸關係發展的基本規律,考慮到台海形勢的發展變化,有利於實現兩岸同胞的共同利益和推進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全國政協賈慶林主席2009年7月在第五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上表示,兩岸通過商談建立的機制,“要考慮到兩岸的實際狀況,立足于兩岸現實,既要適合台灣,又要適合大陸;既要面向兩岸同胞、面向中華民族未來,又要面向世界”(注2),說的其實就是“兩岸特色”。
胡錦濤總書記和大陸官方在正式講話和文件中主要使用“協商談判”這個表述,而不是單純地用“對話”、“商談”或“談判”,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兩岸特色。從字面上理解,“協商談判”包括“協商”和“談判”兩個層面的意涵,“談判”是“就共同關心的問題互相磋商,交換意見,尋求解決的途徑和達成協定的過程”;“協商”是指“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見”。這兩個詞並列使用有“相得益彰、相互補充”的效果,“協商”顯得比較親切,“談判”則看似比較正式;“協商”比較強調理性的溝通和交流,“談判”則博弈較量的意味較為濃厚;“協商”側重經濟社會議題,“談判”則聚焦在政治安全議題。從上述意義上講,兩岸“協商談判”是一個剛柔並濟的概念,它強調“協商”與“談判”的相輔相成,協商有助於營造良好的談判氛圍,談判有助於創造一個雙贏的結果。具體來說,“兩岸特色”的協商談判具有以下特性和理論意涵:
首先,兩岸協商談判從本質上屬於中國內部事務的範疇。
兩岸之間的協商談判從來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國與國”之間的談判,兩岸談判理應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儘管兩岸尚未統
一,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並沒有分裂,兩岸同屬一個國家的事實必須正視和承認。提出“國家球體理論”的劉國深教授認為,目前的台海現狀有兩個基本現實必須承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成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代表中國的政治象徵;所謂“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仍然存在於台灣地區,而且仍得到少數國際社會成員的承認。(注3)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從國際政治現實來看,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沒有被分割,這是兩岸關係的基本現狀,也是兩岸協商談判的基本前提。當前台灣的“憲政體制”依然維持著“一個中國”的法理架構,國際社會依然普遍承認一個中國政策從來沒有出現過一個國家同兩岸同時建交的“雙重承認”。因此,兩岸協商談判與過去的聯邦德國和民主德國、南北也門、朝鮮與韓國之間“國與國”的談判性質上完全不一樣,而是一個國家內部兩個競爭性政權之間為結束政治對立、促進民間交流而進行的談判。
其次,兩岸協商談判要考慮到特殊的歷史背景和民族情感。
兩岸同胞是血脈相連的命運共同體。這種“命運共同體”在很多兩岸同胞看來就是一種“兩岸一家”的感覺,凸顯兩岸同胞血脈相連、歷史相承、文化相通、情義相挺、休戚與共的民族情感。雖然十九世紀英國首相帕麥斯頓有名言稱“沒有永遠的朋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只有永遠的利益”,但兩岸民眾共同的民族情感和歷史文化背景依然是維繫兩岸關係的重要紐帶,依然是兩岸協商談判過程中必須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兩岸之間的協商談判不可能完全建立在理性算計和赤裸的利益訴求基礎之上。兩岸同胞都是中國人,兩岸協商談判集中體現了兩岸同胞要接觸、要交流、要合作的強烈的民族情感和民族意願。胡錦濤總書記2008年6月13日在會見台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和海基會代表團成員時表示,在世界上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尚且能夠通過協商談判化解矛盾、解決爭端、開展合作,兩岸同胞是一家人,更應該這樣做,而且應該做得更好。(注4)再次,兩岸協商談判必須以民族利益和共同利益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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