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5日電/人民日報刊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的文章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宣示了“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環境優先思想,實現了從“政策法”到“實施法”的轉變,是中國環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在修法的立法規劃歷經了“八屆全國人大”到“十二屆全國人大”的20多年之後,在立法總目標三年間從“有限修改”轉變為“全面充實”之後,4月24日,《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終於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審之後得以通過。
如果說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是中國環境立法史上的第一座里程碑,那麼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則應當譽為中國環境立法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
首次寫入生態保護紅線、規定環境公益訴訟、設計按日計罰制度、增加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透過這些亮點,人們從不同視角審視新修改通過的《環境保護法》的重大意義。
首先,新法既是一部具有基礎性地位的法律,也是一部適用性很強的法律。例如,新法對既往的環境規劃、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環評、環境經濟政策、總量控制、生態補償、排污收費、排污許可等管理制度做了切合實際的修改,並且特別注重規定與之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針對不同違法行為設立了行政強制措施、按日連續處罰措施與治安管理處罰措施等規定。這些不僅可以獨立適用,對單項環保法律的“立改廢”也有重要指導意義,對有關行政法、民法和刑法在環保領域的適用也具有統和作用,同時,對地方環境立法給予了相應授權並留有餘地。
其次,新法既規範約束政府環境行為,也強化了環境監督管理的職權。新法宣示了“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環境優先思想,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特別是政府決策主要領導人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在給環境監管部門賦予更大執法權力的同時,也相應規定了環境監管失職行為的制裁措施,以及環境信息公開和接受社會監督的義務。比如,對於公眾關注的霧霾天氣,新法實施後,一方面環保部門必須向社會公布對污染源的監測結果;另一方面如果環保部門在收到公民舉報投訴後未予處理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再如,以往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應對考核與評比,經常會要求環保部門修改環境監測數據。為此,新法規定對監測數據予以造假的行為將施以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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