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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新聞發佈會現場。(中評社 郭至君攝) |
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明確了在2017年實行行政長官普選的時間表。中央、特區政府和廣大香港市民都希望如期實現這一目標。鑒於香港社會圍繞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方案,在一些核心問題上存在較大的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這個決定,旨在澄清偏離基本法有關規定的錯誤認識,在遵循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普選規定的基礎上,確立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法律框架,為凝聚社會共識提供法律基礎,推動香港社會把普選的願望變成現實。
李飛還向媒體記者們介紹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如何作出此次決定以及決定作出了哪些規定。他說,7月15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正式啟動了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律程序。8月18日,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8月21-22日,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深圳舉辦了三場座談會聽取意見,香港各界564人參加座談會,座談會上反映的意見,包括泛民主派人士的意見,都如實地向委員長會議和常委會做了匯報。常委會會議期間,安排了三次分組會議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決定(草案),出席會議的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都發表了意見。在認真審議、反覆權衡、全面考量的基礎上,常委會全體會議鄭重地高票通過了這個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闡述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涉及的一些重大問題的觀點和立場,第二個部分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核心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
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上述規定是嚴格遵循基本法,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