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1月12日電/陳水扁因龍潭案、陳敏熏人事案等11日遭判刑定讞。雖然陳水扁的公務機要費案、二次金改等案仍待審理,但未來只要不被判無期徒刑,其餘各案若有罪定讞,陳水扁將面臨最高20年刑期。
中央社報道,2005年台灣“修法”後,將合併執行刑期提高為30年,但陳水扁被控的犯罪,都集中在“修法”之前,因而陳水扁的公務機要費案只要未來在不被判無期徒刑定讞,即便都判有罪定讞,合併結果最重將判20年。
陳水扁自2008年偵審期間遭羈押,至今已約700天,未來若判刑20年定讞,羈押期間可以折抵刑期,若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可能只需服刑約8年,陳水扁就能提前假釋。
台灣“最高法院”在龍潭購地案中,判陳水扁11年;在前101大樓董事長陳敏熏人事案中,判陳水扁8年定讞,台灣“高院”將訂出合併執行刑度。(中國台灣網 孫金誠)
陳水扁夫婦龍潭案有罪定讞 或推翻金改案無罪判決
《中國時報》報道,陳水扁家族四大弊案中的龍潭購地案,台灣“最高法院”11日判決定讞,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確定要入監服刑。判決重打了另一位法官周占春此前有關台灣地區領導人的職務行為定義“一巴掌”,讓“金改案”無罪見解極可能在台灣“高院”審理時被推翻。
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周占春就“二次金改”弊案,狹隘解釋了有關台灣地區領導人職權。判決認為將陳水扁、吳淑珍收企業款項合理化、不構成犯罪的見解,讓島內嘩然,招致“先射箭再畫靶”的議論。以“二次金改”案為例,周占春的見解是單純的二分法。他認為,因金融機關合併不在台灣地區領導人職權內,所以陳水扁、吳淑珍收錢介入,就不是職務行為,所以收錢無罪。
周占春的“職權說”見解,和目前島內實務界的“實質影響力說”大相徑庭。過去島內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例時,還有持刑度更重的“詐欺說”,即公務員明知非自己職權,卻利用職務之便向當事人收取賄賂,行為構成最輕判刑10年以上的“職務詐欺貪瀆罪”。由於該罪刑度過重,且部分收取好處的公務員只是幫人解決事情,無涉詐欺,才慢慢演變成要審酌職務上有無實質影響力,若有影響力因此收錢,縱使非屬自己的法定職權範圍,也構成職務行為收賄罪。這是台灣“最高法院”大多數的主流見解,在類似貪瀆案中,也以此為理由發回台灣“高院”更審時,要求審酌是否觸犯職務收賄罪。
11日判決確定的龍潭購地案,台灣“最高法院”法官就是採用了“實質影響力說”,作為陳水扁與吳淑珍收企業款項、從中介入關切竹科龍潭土地案的論罪依據。因此,在台灣“最高法院”判決具有拘束力下,“金改案”無罪見解未來極可能在台灣“高院”審理時被推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