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31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儘管遭受到嚴厲的批評,民進黨仍將按照蔡英文的“指示”,預計在本屆“立法院”的會期最後一天的時間內,急速完成《反滲透法》的立法。雖然呂秀蓮曾質疑,這項法律的制定需要那麼急嗎?但蔡英文仍不顧及身為“國家元首”的憲政地位,繼續透過“總統府”發言人表達了對這項立法的急迫性與必要性。蔡英文急的道理何在呢?
事實上,蔡英文之所以急,當然是要拿來當成選戰後期的武器,甚至不無可能要藉該法的執行來影響選情。舉例來說,依據《反滲透法》草案第四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亦即指中共)的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從事對候選人助選的行為,違者並處以刑事處罰而由檢察官偵辦起訴。假設幫人助選者遭到違反《反滲透法》的指控,並遭到檢調機關的調查,請人來助選的候選人勢必也將被戴上“紅帽子”,對他的選情影響甚钜。
目前在大陸的台商對《反滲透法》的制定甚為恐懼與憂心,因為他們正是最容易遭質疑被滲透的對象。尤其是大陸的台資企業協會幹部,因該等協會的主管機關是大陸的台灣事務辦公室,一旦被指控受到中共的“指示”、“委託”或“資助”,恐怕也難解釋得清楚。在此情形下,台商協會幹部在選舉時,就不敢以實際行動支持特定的候選人,因為他們正是《反滲透法》要對付的“高嫌疑群”。
然而,為他人助選既是公民權利的行使與受保障的個人自由,如果助選過程中並無危害他人的自由與權利,也無違反其他任何法律,即使受到了中共的“指示”、“委託”或“資助”,要對之進行刑事追訴及處罰的理由何在?例如,某人為他人助選而公開演講,詳為解釋“九二共識”和“一國兩制”是不同的概念,即使某人是受到中共的“委託”,難道因此就破壞了台灣的民主機制,因而應被《反滲透法》視為犯罪行為嗎?
從《反滲透法》的法律名稱來看,該法所應規範的事項,應是賦與相關主管機關一定的權限,依據該法所定的方式和程序來“抓漏”和“防水”。然而,民進黨推出的《反滲透法》草案內容,卻猶如國共內戰後期所制定的《懲治叛亂條例》一般,只規定甚麼行為該處以什麼樣的刑罰,對於政府如何“反”與防堵“滲透來源”所進行的“滲透”,草案條文付之闕如。
“總統府”發言人日前表示,制定“反滲透法”是台灣社會對滲透議題的共同憂慮,世界各民主國家,諸如美國、英國、德國、加拿大、澳洲等等,也紛紛完成相關的立法工作。此一說法是有意製造的官方“假新聞”,上述這些國家“相關的立法”,又何嘗如《反滲透法》這般具有“肅殺”的內容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