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旅遊作為香港的經濟支柱,原本就應該有相關的法例進行監管,但是長期以來卻僅僅是依靠“自律”來約束業內的言行,這其實本身就與香港法律的基本理念相抵觸。而從旅遊業對強迫購物“嚴禁”而“不止”的現象看,這與法例規管缺位有著直接關係,的確是對“法治社會”的一種嘲弄。之前因為惡待遊客事件而提出的“十大指引”,竟然還有千名導遊稱之為“十大酷刑”,上街遊行表示反對,很明顯是把“宰客”當成了“理所當然”。即便是已經氣死了遊客,也沒有完全改過。就目前的狀態看,如果想要維持旅遊業長期作為香港的經濟支柱,香港政府與立法會對都不能對此次事件坐視不理,必須通過相關法例,維護遊客的利益,保護香港旅遊業聲譽,從而保障整體港人的利益。相信從維護整體香港利益的角度出發,香港主體民眾必然會支持特區政府懲治害群之馬,維護整體香港的長遠利益。
此次“互毆”事件以裁判官的判決而“結束”,但是對於這種“各打五十大板”的判決結果,香港需要做出耐心細緻的解釋,以免內地民眾對香港司法公正留下嚴重的負面印象。
第一,懲惡揚善是法治的追求,不能“各打五十大板”。事件的起因是明明白白的,如果沒有強迫性的購物,導遊和遊客之間並不可能無端產生嚴重衝突乃至動手“互毆”。那麼,誰是肇事者,用膝蓋想也應該不會混淆。香港也經常提到“法、理、情”的問題,於情於理,此次“互毆”事件的肇事者都不可能是內地遊客。如果香港司法裁判對於“強迫購物”和“反對強迫購物”的矛盾對立雙方給予“各打五十大板”的裁判,那麼,正義到底是站在哪一邊呢?對於那些只能在假期或者請假來港的內地遊客來說,當然不可能像香港導遊那樣隨時被“聆訊”,只能在最短時間內“接納香港司法判決”並儘快離開香港。試問在此先例的比照之下,今後內地遊客面對香港導遊“強迫購物”的言行,誰還敢於在時間有限、人生地不熟的情況下,以對等的言行對香港導遊表示抗爭?那麼,反過來看,香港一些專門“劏客”的導遊會不會針對內地遊客不敢輕易抗爭的心理,繼續甚至變本加厲地“強迫購物”?
第二,司法裁判也需要考慮內地民情。內地張姓夫婦在裁判之後所公佈的聲明,如果仔細研讀,可以發現其中充滿了對香港旅遊業積弊惡習的憤懣,和對香港“法治”的無奈。若如媒體所言,張先生在內地是公務員,相信他迅速從高調轉為低調,是接受某種勸解,對此次所受的不公平待遇採取“息事寧人”的方式。但是人們應該從其聲明中“短短數日內經歷了酸甜苦辣,過了一趟難忘的香港遊。”而深切地感受這兩位內地遊客內心的痛苦。內地民眾一般不願意涉入官司,雖然息事寧人不再抗爭,並不代表他們對香港司法公平與否,沒有一種嶄新理解。所以,不能簡單地從字面理解“一般遊客不會經歷到的法庭程序結束事件”的說法。從內地媒體的報導以及網上的大量批評言論,即可以看出內地民眾對香港處理此事的不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