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5日電/香港《文匯報》今天發表題為“法庭堅守本分 立會更應自律”的社評說,高院昨日裁定,新世界中國主席鄭家純及執行董事梁志堅挑戰立法會調查梁展文事件專責委員會傳召權的司法覆核敗訴。法官判詞指出,除非立法會的調查明顯偏離議題,或牽涉刑事罪行,否則司法機構不應輕易干擾立法會的內政,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應由立法會自行解決。
社評認為,法庭確認立法會專責委員會擁有傳召證人的權力,並不等於立法會聆訊中濫用特權法、權力膨脹的問題不存在。法庭堅守本分,尊重立法會運作,避免裁決立法會的內部事務,立法會更應加強自律。沒有制約的權力是危險的權力。立法會應該就運用特權法制定守則,有效防止議員肆意洩露金管局提交機密資料的濫權事件重演,否則,只會引來更多的挑戰。
社評指出,在這宗司法覆核案件的判決中,主審法官裁定,立法會的專責委員會擁有與大會相同的傳召權力,澄清了立法會及其專責小組的權限。不過,對於外界質疑立法會的特權法權力是否過大、有否濫權等問題,法庭卻沒有觸及,主要原因是法庭不希望介入立法會的內部事務。事實上,法庭一直避免干涉立法會的權力事宜。過去,法庭儘管發現立法會通過的法例有不完善的地方,亦只會建議政府修改法例,這是對立法會權力的尊重。
不過,特權法賦予立法會極大的權力,可傳召任何人到場作證,以及索取涉及調查範圍的記錄和文件。如果善用固然有助立法會發揮監督之責,但如果權力被濫用,後果將十分嚴重。過去立法會就屢被詬病濫用特權法。議員並非法律專家,也缺乏法官應有的品格和素質,在調查時不僅時常離題萬丈,甚至流於人身攻擊,令調查變得政治化。在雷曼調查事件上,部分議員更洩露金管局提交的機密資料,影響本港的金融聲譽。
社評又說,立法會的權力理應受到尊重,但立法會的權力同樣不能不受制約。法庭明確表示不介入立法會的內部事務,這就更需要立法會的自律。立法會應研究制訂有關特權法運用的指引守則,界定什麼事情才要動用特權法,嚴格規管權力。議員在聆訊時應堅守保密協議,確保各種敏感資料不被洩露,以免公眾利益受到損害,這是行使聆訊權力的議員必須遵守的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