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
日本憲法第九條: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日本憲法第九十六條:本憲法的修訂必須經各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由國會創議,向國民提出,並得其承認。此種承認,必須在特別國民投票或國會規定的選舉時進行投票,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的贊成。憲法的修訂在經過前項承認後,天皇立即以國民的名義,作為本憲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公布之。
日本憲法第九十九條:天皇或攝政以及國務大臣、國會議員、法官以及其他公務員均負有尊重和擁護本憲法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