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華榮說,第三大制約因素是兩岸文化產業法律制度存在差異,進而導致兩岸在文化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上存在較大差異,制約了文化產業的交流合作。由於大陸在文化產業立法方面,缺乏一部經由立法機關按照立法程式產生的文化產業法,對於文化產業發展的一些制度性問題未能經由法律這種權威性控制機制來加以界定,這不符合市場經濟法治原則,進而也對新形勢下兩岸文化產業對接合作按照法治路徑規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張華榮指出,第四大制約因素是兩岸文化產業對接合作的產業鏈延伸不夠、產業帶動度低,互補性有待進一步提高。兩岸文化產業要實現協同發展,必須有效整合資源優勢,將優秀的文化作品進行開發衍生,積極開拓國際國內市場,不斷延伸文化產業鏈條,帶動其他相關產業發展。
旨在討論中華傳統文化、兩岸關係及民族認同的第二屆兩岸文化發展論壇於10月24至27日在福建福州召開,本屆論壇由福建師範大學、中華文化聯誼會、中國藝術研究院、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福建省閩南文化發展基金會、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台灣問題研究中心、福建社會科學院、台灣世新大學和台灣銘傳大學聯合發起主辦。此次論壇會期兩天半,圍繞主題“兩岸文化發展合力之探求”進行五個議題的討論,這五個議題分別為:兩岸商簽文化交流協定的現實意義,兩岸中小學文史音美教材的比較研究,兩岸文化話語體系的交流對接,兩岸傳統文化認知的異同,兩岸文化傳統與現代的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