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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9“國防授權法”涉台條款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8-08-02 06:42:35


 

  二、報告要求

 (一)總則-在本法立法生效日後一年內,美國國防部長經與國務卿諮商後,須向國會之適當委員會提交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前述“防禦評估”之摘要。

  依該評估所做任何建議事項之清單。

  提出包括運用適當安全合作職權在內之計劃,以供美國(1)落實清單上任何相關建議事項;(2)擴大美台兩軍資深層級之軍事交往及聯合訓練;(3)支持美國對台軍售及其他裝備移轉,尤以發展不對稱作戰能力為然。

 (二)前述適當安全合作職權係指:

  美國法典第10卷第311條(有關國防人員之交流)(該條內容為“美國與友好國家國防人員之交流:授權”相關規定);

  該法典第10卷第332條(有關防禦制度之建立) (該條內容為“友好國家及國際與區域組織:防禦制度能力之建構”相關規定);

  該法典第10卷第16章述及之其他安全合作職權。

 (三)國會之適當委員會指國會參、眾兩院之軍事委員會及外交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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