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8條:關於台灣之國會意見(SENSE OF CONGRESS)
(一)“台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均為美台關係之基石;
(二)美國應強化與台灣之防衛及安全合作,支持台灣發展亟需之有能力、準備就緒及現代之防衛軍力,以維持充分之自我防衛能力;
(三)美國依據“台灣關係法”,應經由對外軍售、直接商售及產業合作,強力支持台灣獲得防禦性武器,並著重不對稱戰力及水面下作戰能力;
(四)美國應確保及時檢討與回應台灣提出之軍購需求,以改善對台軍售之可預測性;
(五)美國國防部長應推動防務部門之交流政策,以強化台灣安全,包括:
推動與台灣進行實戰訓練及軍事演習之機會;
依據“台灣旅行法”推動美台高級國防官員及軍事將領之交流。
(六)美國及台灣應擴大在人道協助及災難救助方面之合作;
(七)美國國防部長應考慮支持派遣一艘美國醫療船訪問台灣,做為年度“太平洋夥伴”任務之一部分,以改善災難應變計劃及整備作為,並強化美台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