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0C條“檢討及報告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下之義務”
一,檢討:國防部長在與國務卿協調後應檢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中國共產黨是否及採取何手段,經由軍事、經濟、資訊、數位、外交或任何其他形式之壓迫手段影響:(1)台灣人民之安全或社會及經濟體系,(2)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台灣之軍事平衡,(3)台灣之未來應續以和平方式決定之預期。
2. 有關執行“2017年國家安全戰略”及“2018年國防戰略”之美對台政策角色。
二,報告:
1. 國防部長應與國務卿協調,在本法生效後180天內向適當之國會委員會提交前揭檢討報告,內容應包括前揭一之檢討。
2. 前揭檢討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1)前揭檢討之評估結果;
(2)有關修法或調整國防部或國務院政策之建議,以確保美國持續依據“台灣關係法”履行對台灣之義務;
(3)制定以下準則:(i)包括與資訊及數位領域相關之新國防需求;(ii)美台資深文職及軍職人員交流;(iii)常態性提供台灣國防物資,尤其為具備機動性、存活性及成本效益者,以有效抵禦攻擊並支援台灣之不對稱防衛戰略。
三,適當之國會委員會係指:參院軍事委員會及外交委員會;眾院軍事委員會及外交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