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0D條“加強美台防衛關係之國會意見”
一,台灣為美國之重要夥伴,亦為自由與開放印太區域之關鍵;
二,“台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均為美台關係之基石;
三,美國應持續強化與台灣之國防及安全合作,以支持台灣發展維持足夠自衛能力所需之能力足、準備充分且現代之防衛部隊;
四,依據“台灣關係法”,美國應透過對外軍售(FMS)、直接商售(DCS)及產業合作等方式,強力支持台灣獲得防禦性武器與服務,並著重反艦、海岸防衛、反裝甲、防空、防衛性水雷,以及指管中樞復原力等有助支持台灣不對稱國防戰略之項目;
五,總統及國會應依據“台灣關係法”及相關法定程序,純就台灣之需求進行判斷,以決定提供台灣軍售項目及服務之性質與數量;
六,美國應確保適時檢討並回應台灣提出之軍購項目及服務需求,以持續致力於改善對台軍售之可預測性;
七,國防部長應推動強化台灣安全之交流政策,包括:
1. 提供台灣參與實戰訓練及軍事演習之機會:
(1) 依據《台灣關係法》第3條第a項,確保台灣維持足夠之自我防衛能力;
(2) 著重強化符合台灣不對稱國防戰略之能力;
2. 依據《台灣旅行法》推動美台資深國防官員及將領交流,特別著重於強化美台國防戰略規劃之合作,及改善美台部隊間可協同運作之能力;
3. 提供美台低階軍官及資深士官之交流機會;
八,美國及台灣應擴大在人道援助及災難救助(HA/DR)方面之合作;
九,國防部長應考慮包括演習及船艦靠港等合適作法,支持與台灣及其他區域夥伴在人道救援及災難應變合作之深度與廣度,以改善災難應變規畫與整備能力;
十,國防部長應持續派遣海軍軍艦常態性穿越台灣海峽,稱許法國軍隊於2019年4月6日合法穿越台灣海峽,並鼓勵其盟友及夥伴跟進執行穿越行動,以展現美國及其盟友與夥伴在任何地方進行國際法所允許之飛行、航行及作業之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