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日電/星島日報今天社論說,人大常委會昨天表決通過《港區國家安全法》,隨即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區政府刊憲實施。這部法律對危害國安的罪行及處罰、執行架構、執法及司法程序都有明確規定,既具有震懾力,也在最大程度上保持香港現行制度的原則,可以說在保“一國”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兼顧“兩制”,絕大多數市民的人權自由也得到保障。過去幾年,香港深陷無休止的動亂,中央今次毅然就國安立法,將是社會重回正軌的轉捩點,這亦是多數市民的期盼。
一個國家立法保障安全,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特別是當主權受到衝擊,面臨國土分裂時,更當如此。過去一年多,美國等針對中國的敵對關係升級,與香港激進力量結合,掀起嚴重動亂,奪權與爭取獨立的意圖昭然可見;更令人痛心的,是大批年輕人受幕後鼓動走上“暴力革命”之路,由街頭暴動演變為恐怖主義行動,把香港推向萬劫不復的災難邊緣。
保持港現行制度 與普通法銜接
面對這空前危機,中央為了有效遏止亂局,已別無選擇,必須在港築起法律防線,抵禦來勢洶洶的國安威脅。換了是其他國家,在這危急處境下,都同樣會這樣做。
在港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原應是特區本身應負的責任,但在反對勢力的重重阻礙下,始終沒有履行。中央本來有權將內地的《國家安全法》等一系列相關法律直接適用於香港,但並沒有這樣做,而是根據香港原來制度,制定《港區國安法》,基本想法就是維持“一國兩制”的大方針,令整部法律能夠與香港的執法與司法原來運作結合,並以此為主體,由特區負起最大責任。
《港區國安法》主要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四類罪行,對定義與刑罰都有清晰規定,基本上兼顧了普通法的特點,盡量令全國性法律與香港法律銜接。其中較多人關注的追溯期問題,就根據原來的法律慣例,訂明不追溯過往罪行,同時也維持普通法的無罪推定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