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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國兩制”實踐為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提供了有益經驗和啟示。 |
中評社╱題: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香港經驗 作者:王英津(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國發院研究員
【摘要】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之際,總結香港“一國兩制”實踐中所取得的歷史經驗,對於我們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具有重要的啓示。概括起來,這些經驗和啓示有:堅持“一國”與“兩制”相統一,堅持繼承與改造相統一,堅持授權與監督相統一,堅持制度與機制相統一,堅持管治與自治相統一,堅持共治與自治相統一,堅持主權與安全相統一,堅持愛國與愛台相統一。由於台灣問題有自己的特殊性,加之台灣在地域面積、人口規模、經濟體量等方面均遠超香港,所以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時,大陸不會全盤複製港澳方案。而且會考慮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繼續保持台灣在統一大家庭中的獨特地位和鮮明優勢。
今年是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值此重要時間節點,我們梳理香港“一國兩制”實踐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總結香港“一國兩制”實踐中所取得的歷史經驗,不僅能够堅定我們踐行“一國兩制”的信心,而且對於我們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具有重要的啓示。概括起來,這些經驗和啓示主要體現在以下八個方面。
“一國”與“兩制”的關係
第一,堅持“一國”與“兩制”相統一。“一國兩制”的核心是實現國家統一。“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并統一於“一國”之內。衹有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結合起來,堅持“一國”之本,發揮“兩制”之利,才能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事實表明,“一國”原則越堅固,“兩制”優勢就越彰顯。
這啓示我們,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時,要注重處理好“一國”與“兩制”的關係,未來台灣特別行政區必須在堅持“一國”的前提下實行“高度自治”。由於台灣長期存在“台獨”分裂勢力,并且未曾停止“台獨”分裂活動,所以統一後,儘管不會允許“台獨”組織和活動繼續存在,但“台獨”思潮很難在短期內被徹底根除。因而,我們在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時,必須提前做好制度防範,防止台灣地區的反對勢力借用“兩制”來消解“一國”。
第二,堅持繼承與改造相統一。實行“一國兩制”,維持香港原有制度基本不變,有利於保持社會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但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制度和觀念,就必須加以改變。這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一是政權的繼承與改造,二是觀念的繼承與改造。從政權的繼承和改造來看,回歸後,香港基本保留了原來的政權架構,但對涉及國家主權的制度和帶有殖民主義色彩的制度進行了改變,其他制度經改造後均予以保留和沿用。從觀念的繼承與改造來看,儘管我們進行過努力,但對港英時期遺留下來的觀念,改造得并不徹底,這對後續“一國兩制”實踐產生了消極作用。
這啓示我們,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時,一定要處理好對台灣現政權繼承與改造的關係。兩岸統一後,對於台灣現行絕大部分制度機制會加以保留,這是“一國兩制”的內在要求。儘管從歷史、法理和現實看,台灣地區從未享有過“獨立主權”,但由於長期以來,台灣當局一直以“主權國家”的形態來塑造和宣示自己,并給島內民衆灌輸了強烈的“國家”意識,因此“去主權化”改造成為統一後的首要政治任務。“去主權化”改造包括“去國家化”和“去中央化”。“去國家化”是指去除那些支撑所謂“中華民國”的一系列政治符號、稱謂、“法律”及制度;“去中央化”是指將台灣現政權由所謂的“中央政府”改造為“特別行政區政府”。至於哪些地方需要進行“去主權化”改造,以及如何進行“去主權化”改造,那將涉及“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內容細節,在此不展開討論。
對既有制度的繼承與改造
第三,堅持授權與監督相統一。儘管香港享有比聯邦制下的州還大的自治權限,但這并未改變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性質。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來自中央授權,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對中央負責,并接受中央的管治和監督。從中央的角度看,既要保障和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又要積極履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監督職責。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有人認為,香港出現一些問題,是因為中央給香港授權過大。但筆者認為,問題不在於授權大小,而在於對預防權力異化濫用的監督機制沒有健全。
這昭示我們,兩岸統一後,中央在授予台灣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時,一定要有配套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授權與控權要同步進行,倘若衹授予權力而缺乏對權力進行有效監督的制度安排,就容易導致所授權力的運行失範。當然,中央對台灣特別行政區的授權也要適度,并非下放權力越多,就越容易獲得台灣民衆的認同和支持。
第四,堅持制度與機制相統一。香港的實踐表明,“一國兩制”是一個多領域、多層次、多面向的制度體系,由一系列的制度和機制所組成。從縱向上看,制度是第一層次的,機制是第二層次的。一個制度設置後,不僅要有配套制度加以保障,而且要有相應的機制來加以保障。如果僅僅設置了制度,而缺乏配套的制度和機制作支撑和保障,那麼制度的落實就變得非常困難。譬如,中央通過香港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但由於該制度安排缺乏配套的制度和機制作保障,致使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遲遲得不到落實。所以,2020年以來,中央在制定出台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和改革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時,不僅注重制度設置,而且注重配套的制度和機制設置,故近幾年中央文件的相關表述中多使用“制度機制”這一概念,原因即在於此。
這啓示我們,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時,要有一個系統觀念和整體思維,設計任何一項制度,不僅要有配套的制度安排,而且要有相應的機制安排。機制是落實制度安排的一系列具體工作制度、環節、過程,是為落實制度安排而進行的操作層面的設置,其內容多側重程序性、過程性、保障性安排。從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既有成果看,目前研究界多聚焦於該方案的制度設計,而忽略保障制度落實的配套制度和相應機制,這一做法必須得到糾正。衆所周知,制度不能自行發揮作用,它需要由具體機構和人員依照法律法規預先設定的程序、步驟、方式、方法才能落實。因此,我們在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時,務必堅持制度設置與機制設置相統一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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