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語
(一)日本併吞琉球或依時效取得琉球主權之主張,因中國對此既曾持續表達強烈抗議,且又未能達成双方協議之處分,則日本之主張即顯因國際法理之瑕疵而未臻成立,琉球之地位亦難謂已告確定。換言之,琉球並非日本的領土。
(二)《波茨坦公告》業已言明,“日本領土,以本州、四國、九州、北海道的四個大島,及同盟國共同決定之其他小島為限”,而琉球係屬“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依《開羅宣言》之宗旨,“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琉球地位既未經約定程序加以確定之前,則美國、日本罔顧國際公約,擅自交割琉球,即屬無權處分之行為,並不具備移轉主權之效力;亦即琉球迄今仍是地位未定。
(三)另,美國誆稱日本對琉球有“剩餘主權”,以便作為將琉球返還給日本的法理依據;實則琉球的“剩餘主權”如不歸屬中國(戰前)即應歸屬聯合國(戰後)。但無論何者,如前揭說明,日本都不具備擁有對琉球“剩餘主權”之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