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民間私鬥/政治操弄
械鬥(包括分類械鬥)屬於民間私鬥,其起因和過程基本上不涉及政治和官府的因素,但在善後階段往往有官府或官兵介入。
鹹豐九年(1859),曾任福建汀漳龍道、福建布政使的張集馨在其《道鹹宦海見聞錄》(中華書局1981年版)記其同鹹豐皇帝的答問,其文略謂:
上曰:“彼處械鬥,始於何時?”對曰:“臣查《漳州府志》,盛於永樂末年,其始則不可考”。上曰:“械鬥是何情形?”對曰:“即戰國合縱連橫之意。大村一族,同姓數千百家;小村住一族,同姓數十家及百餘家不等。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糾數十莊小姓而與大族相鬥。”上曰:“地方官不往彈壓麼?”對曰:“臣前過惠安時,見械鬥方起,部伍亦甚整齊。大姓紅旗,小姓白旗,槍炮刀矛,器械具備,聞金而進,見火而退。當其鬥酣時,官即禁諭,概不遵依。頗有父幫大姓,子幫小姓,互相擊鬥,絕不相顧者。”上曰:“殺傷後便當如何完結?”對曰:“大姓如擊斃小姓二十命,小姓僅擊斃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數需索命價,互訟到官。官往查拿,早經逃逸。官吏營兵將其村莊焚毀,通緝捕拿。亦有日久賄和,不願終訟者。”上曰:“命價每名若干?”對曰:“聞雇主給屍親三十洋元,於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臣每笑其勇則有之,忠則未也。”
這段答問說明械鬥屬於民間私鬥,其起因、過程和善後基本上不涉及政治和官府的因素,如民間所謂“私鬥私了”。
也是在鹹豐年間,台灣道徐宗幹在其《壬癸後記》裡記1852年三月二十三日(媽祖誕辰)因午後雷雨避免了一場械鬥的神異故事,並謂“非此雷雨,則鬥必成,而傷害之人多矣。神之靈也,民之福,官之幸也。”
顯然,作為民間私鬥的械鬥完全不是“政治操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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