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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反分裂法》20年歷久彌新歷久彌堅
http://www.CRNTT.com   2025-01-24 00:08:49


《反分裂國家法》封面
  中評社香港1月24日電(評論員 束沐)今年是《反分裂國家法(下文簡稱反分裂法)》立法實施20週年。2005年3月,為應對民進黨當局不斷升高的謀“獨”挑釁與法理“台獨”重大風險,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高票通過《反分裂法》。20年來,島內政局和台海形勢幾經變化,但大陸對兩岸關係的主導權和主動權持續增強,兩岸融合與統一的歷史潮流不可阻擋,形形色色的謀“獨”企圖均遭挫敗。我們認為,有必要在全面梳理在20年來兩岸關係週期性、規律性認識的基礎上,科學總結《反分裂法》對塑造國家統一大勢、維護和平統一前景的重要價值,進一步用好法律手段和法治思維反“獨”促統、謀和促融。

  第一,《反分裂法》實施20年來體現了反“台獨”與反分裂相統一,是捍衛和鞏固一個中國原則的法律基礎。

  《反分裂法》出台的時間點,固然針對當時民進黨陳水扁當局謀求“公投”、“憲改”等法理“台獨”挑釁,但事實上針對和打擊的是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也就是分裂國家的行為。一個中國原則的本質是兩岸同屬一個國家、兩岸都不分裂國家,所以主張“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都是分裂國家的非法行徑、也都違背了一中原則。由此可知,島內一些人對“中華民國”態度如何,絕非甄別其是否放棄“台獨”分裂立場的依據,以“中華民國”為幌子兜售“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仍然是不折不扣的“兩國論”,同樣是觸犯《反分裂法》的行為。

  近幾年來出現一些似是而非的論述:例如,《反分裂法》主要反的是法理“台獨”,或者說衹有當台灣推動“公投”、“憲改”或“宣布獨立”時,大陸才會動用《反分裂法》;又如,在兩岸關係上只講“中華民國”,或只講“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就算過關了。須知,若不承認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國家、兩岸同胞都是中國人,“中華民國”四個字裡雖沒有“台獨”,實質上仍是分裂國家的行徑。需警惕的是,台“司法院”第644號解釋聲稱“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法律條文“違憲”,事實上給“分裂國家屬言論自由”開了綠燈。在這種情況下,更需要《反分裂法》擔當中流砥柱,夯實一中原則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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