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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12月4日電/公安部網站日前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徵求意見。修訂草案稿從原有的52條增加至109條,對這部法律進行了較大的修訂,其中不乏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內容。
五種情形擬允許使用武器
【修改】
與現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新增了對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二)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凶、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
(四)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五)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有權根據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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