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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來龍去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18 09:49:50  


  中國證券交易的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開徵的,證券交易的印花稅課徵始於1990年。在1990年至1994年,所有的相關文件都將此項稅目稱為“印花稅”;從1995年之後,才開始在相關文件中將此項稅目稱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布的《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徵稅的暫行規定》、1991年10月3日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對股份轉讓書據徵收印花稅的實施辦法》和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是迄今為止有關證券交易印花稅可以查到的最早的官方公開的行政規章。深圳開始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時,我國稅法中有關印花稅的法規只有1988年8月國務院(而非立法機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而其中並無證券交易印花稅這一稅目。
 
  印花稅在稅收法律定義中最基本的含義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的憑證加貼印花而徵收的稅種”。
 
  我國有關印花稅所依據的法律,至今仍只是1988年8月6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我國198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了:“產權轉移書據”為應納稅憑證。在財政部1988年09月2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中,解釋為:“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這說明,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憑證是一種紙質載體,即法規中所說的“書據”。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舉的13類稅目,稅率都在萬分之零點三至千分之一之間(絕大多數在萬分之三到萬分之五之間)。
 
  印花稅是憑證稅,目前我國長期把它用來代替證券交易環節的行為稅,無論名實關係、稅率設置、法理依據,顯然都並不十分科學。
 
  1990年上半年,滬市和深市證券交易所尚未創設成立,缺乏控制和監管的場外證券交易活動卻日益活躍。證券市場上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但當時設立證券交易印花稅這個稅目的最初出發點卻絕非僅僅為了財政收入,而更主要是地方政府為了調控初創伊始的證券市場上所出現的“過熱的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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