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日電/馬英九台北市長特別費案,昨日進行最後言詞辯論程序,公訴檢察官卻臨時提出包括五十五年前就存在的八項“新證據”,檢方突如其來的動作,辯護律師團強烈抨擊檢方再次突襲被告;審判長也說“今天都要言詞辯論終結,檢察官你們這樣子的動作,是什麼意思?”
中國時報報道,特別費案昨一開庭,合議庭就把檢方提出內載八項新證據的補充理由書、一片影音光碟,交給馬英九和其律師團簽收後,一臉無奈的審判長說:“今天都要言詞辯論終結,檢察官你們才提出這些,這樣子的動作是什麼意思?”公訴檢察官回稱,因有些證據是最近才拿到。
特別費案自審理以來,公訴檢察官包含昨日,已經有三次,臨開庭才提出新的證據方法,律師團當庭對檢方這種的動作表達不滿。律師團指出,檢方先前在六月五日、七月十九日,兩次當庭突襲辯方,當時律師團就希望合議庭命檢方如有任何新證據,要在開庭前提出。
律師團說,本案自二月十三日起訴、五月廿二日排定交互詰問證人,至今也已經兩個多月,看不出檢方為什麼要到昨日言詞辯論終結,才提出八項新證據。
律師團說,公訴檢察官提出的一九五二年“總預算歲出審查報告”有關特別費的說明證據,當時馬英九才兩歲,如何能得知?公訴檢察官昨日提出,如何能期待非特別費專家的被告馬英九能有所說明。
律師團強調,他們在昨日開庭前就已沙盤推演,研判檢方可能會如同前兩次,再次突襲,臨庭才提出證據,沒想到果然成真。律師團強調,依一般訴訟狀況,檢方突提新事證,律師團可主張再改期開庭,回去準備後再表示意見,但他們不忍被告再出一次庭,決繼續辯論,但主張檢方新提出的八項新證據不能列入證據方法。
公訴檢察官侯少卿說,有些證據甚至到二審也可以提出,昨日才提出新事證,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規定,昨日才提出,是希望把證據呈現給法院,做適當的判決。
公訴主任檢察官黃惠敏則強調,刑事訴訟程序是國家刑罰權的發動,法院言詞辯論前,拒絕任何一份使被告可以判決無罪或有罪的證據,都違背刑事訴訟。
律師團強烈抗議,認為有什麼正當理由一定要在最後一刻才拿出來?馬上就要辯論終結,這叫對被告有利?
檢辯充分陳述後,合議庭評議後,最後裁定排除兩項,只有六項新事證列入證據方法,至於有無證明力問題,則會在判決書中交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