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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12日清晨裁定陳水扁羈押禁見,法警在白板寫上“羈押禁見”四個大字。 |
中評社香港11月13日電/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上午裁定陳水扁羈押禁見,裁定理由指出,陳水扁涉嫌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及在龍潭購地等案中收受賄賂,並將不法所得匯到海外洗錢;並因有勾串共犯吳淑珍、陳致中及黃睿靚之虞,因此有羈押禁見的必要。
聯合報報道,合議庭裁定理由指出,陳水扁雖然否認犯行,但“總統府”前出納陳鎮慧、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的證詞,都指向陳水扁侵占“國務機要費”;竹科管理局前局長李界木的證詞,也顯示陳水扁涉及龍潭購地弊案。
合議庭認為,陳水扁犯有貪汙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利用職務詐領財物罪、職務上收受賄賂罪,以及刑法的偽造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等五項重罪;且陳水扁在侵占“國務機要費”部分,被查出塗改單據、變造證據。
合議庭作出裁定後,傳出三位承審法官是以“二比一”裁定羈押陳水扁,顯示對是否羈押意見不一。台北地院發言人行政庭長黃俊明表示,合議庭“一致通過”裁定陳水扁羈押禁見,“二比一”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至於合議庭裁准羈押禁見後,法警沒有讓陳水扁戴上手銬是否有特權?黃俊明表示,被告的戒護是由檢察官指揮法警,屬於檢方職權,法院不過問。特偵組表示,為尊重卸任“總統”及考量陳水扁手臂受傷,檢方同意陳水扁不必上手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