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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鄭文龍為扁傳訊息 不構成懲戒事由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05 15:48:46  


  中評社台北12月5日電/對於陳水扁委任律師遭“法務部”檢舉,違法替陳水扁對外傳遞訊息,台北律師公會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鄭文龍行為不構成懲戒事由,不應予以懲戒。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劉志鵬說,本於律師法賦予律師自治的精神,律師公會已經決議對鄭文龍不予以懲戒,他呼籲台北地檢署,應該完全尊重台北律師公會這項決議,這才是武器對等原則下,尊重完整辯護權的行為。

  中央社報道,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林天財表示,鄭文龍代替陳水扁發表聲明前,已經表達是陳水扁個人對司法的意見,不至於讓社會大眾誤信這項言論是鄭文龍所說,也不足以認定構成讓陳水扁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行為。

  林天財說,美國律師協會 (ABA)職業行為示範規則(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規定,律師如為保護當事人免於非屬當事人或律師本意的報導,而損害當事人的受審權,為緩和相關不利報導,得為平衡性的反制言論。他認為,鄭文龍轉述陳水扁的發言,是屬平衡性言論範疇。

  此外,鄭文龍代替陳水扁提出抗告時的發言,林天財認為,鄭文龍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提出對偵查、羈押程序不當的質疑,屬於律師職責的正當行使,發言沒有詆毀司法機關尊嚴,也與偵查不公開原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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