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3月12日電(記者 康子仁)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再度開庭,進行扁家弊案準備程序。檢察官當庭將前101大樓董事長陳敏薰送給扁家的新台幣1千萬元,增列為陳水扁夫婦的犯罪所得,同時強調特偵組取得的新加坡銀行資料,具有證據能力。
蒞庭的特偵組檢察官林嚞慧表示,有關洗錢部份,起訴書第31頁原記載陳水扁和吳淑珍犯罪不法所得為新台幣4億9415萬和美金873萬5500元,漏記載陳敏薰交付的新台幣1千萬,所以扁和珍犯罪所得為5億415萬和美金873萬元。
林嚞慧主張,有關共同被告和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供述應有證據能力,有關洗錢罪證據部份,關於海外銀行之相關資料,為“法務部”透過司法互助,請新加坡檢察機關向該地法院聲請令狀,依法向銀行調閱之文書資料,當然有證據能力。
最後審判長蔡守訓諭知,有關證據能力的爭議,合議庭在審理之後,另外裁定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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