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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指陳敏薰行賄但無刑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5-05 22:54:33  


  中評社台北5月5日電/特偵組今天追加起訴陳水扁夫婦收賄、圖利等罪,涉行賄扁家的前台北101公司董事長陳敏薰則依沒有刑責簽結;中央社報道,法界人士認為這次追加起訴,比首波起訴更具討論性。

  特偵組今天追加起訴的範圍,包括陳水扁與吳淑珍在2004年4月間共同收受陳敏薰新台幣1000萬元賄賂;又於2002年至2007年間,先後多次收受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政治獻金共3億元。扁、珍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

  檢方認為,陳敏薰以願意提供1000萬元政治獻金為藉口,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陳水扁隨及指示當時的“財政部長”林全安排陳敏薰擔任大華證券董事長,屬於“總統”職務上的行為,扁家收錢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

  陳敏薰給款扁家的行為,特偵組認為屬“不違背職務行賄”,雖然不當、不法,但貪污治罪條例內沒有相關刑責,所以特偵組將她涉案部分簽結。

  至於辜仲諒的部分,特偵組表示,扁珍向辜仲諒索取3億元,原擬以“藉勢藉端勒索或強募財物”罪認定,但開會討論後,認為這項罪名對“強募”的定義較為嚴謹,才改以圖利罪起訴,辜仲諒因是扁珍圖利的“被害人”,所以在這個部分也沒有問題。

  特偵組強調,由於政治獻金法於2004年3月31日公布施行,辜仲諒於同年4月以後給付扁家的款項並未依法收受或申報,涉嫌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6條規定。

  對於特偵組見解,律師李傳侯表示,任命陳敏薰出任大華董座,是“財政部長”明確的法定權限,特偵組擴張至“總統”,適法對價上不無疑問;而索款辜仲諒涉圖利罪的認定,能否僅以違背政治獻金法來連結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在法律構成要件上也有很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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