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19日電/“最高檢”特偵組昨天就扁案一審判決,對陳水扁、吳淑珍等七人提起上訴;檢方並比較黃睿靚和吳景茂夫婦同犯洗錢罪的犯後態度,認為黃睿靚判刑一年半,比吳景茂夫婦判刑兩年的刑度輕,判決顯不適當。
聯合報報道,特偵組上訴的七人包括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郭銓慶、陳鎮慧、蔡銘哲。陳鎮慧、郭銓慶部分,檢方是為他們的利益上訴,向二審法院請求讓兩人免刑,並希望以扁家海外資金先抵繳犯罪所得,避免陳鎮慧財產遭查扣。
陳致中、黃睿靚昨天也具狀向高院上訴,不過在書狀中並沒有敘明理由,只表示不服地院判決。合議庭彙整卷證和被告的上訴理由狀後,下周將全案移審高院,由高院裁定是否繼續羈押陳水扁。
檢方上訴指出,辜仲諒給扁家三億元,扁珍獲判無罪,判決未考量如果辜仲諒不依扁珍要求給錢,對中信集團可能不利;辜仲諒付錢,可藉此建立與“總統”的關係,日後遇有涉及中信利益時,小如查稅,大至金控併購的公股意向,均有管道疏通。
特偵組更明指,扁珍向辜仲諒索求高額現金,與員警向轄區商家收取“公關費”有何不同?如果這種行為不罰,難道各自治機關首長、地方警察長官可假藉年節需款犒賞,或家人、友人參與競選需政治獻金為由,向商家募款再挪為私用?
檢方指出,政商間利益輸送關係盤根錯節,難以市井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理解,認為一審判決有“見樹不見林”的偏失;更批陳水扁利用“總統”職權向金融業索求巨款,遠超過正常的政治獻金,違法圖私人不法利益極明。
至於陳致中、黃睿靚的部分,檢方指出,依洗錢防制法規定可處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官可加重罰金,但判決未見兩人各一億五千萬元罰金刑的理由;特偵組並認為陳致中從2005年9月即參與洗錢,並非始於2006年12月。
馬永成、林德訓被重判,特偵組內雖然有人同情,但檢方不上訴,由被告自行上訴。檢方表示,這已是檢方善意的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