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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罷免人大代表失敗 官員稱程序違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20 20:39:04  


  中評社北京8月20日電/人民網報道,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區市民向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遞交了一份有64人聯名的公民申請書,要求罷免下城區人大代表趙之毅。19日,該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回應說,由於罷免申請提出者非原選區選民,且聯合署名的64人中不足原選區選民應達到50人的要求,故該罷免不成立被駁回。近日,湖南祁陽縣人大常委會宣布兩名縣人大代表連續三次無故缺席,被終止代表資格。之前,湖南漵浦縣6444名選民投票罷免縣人大代表米曉東也在媒體引起高度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官員接受人民網採訪時指出,終止“問題代表”“不作為”代表的資格,是我國政治制度所必須,也是我國民主法治必然。對“罷免代表”的作法,絕大多數網民表示支持,認為杭州下城區開了一個好頭,希望有關部門能夠認真對待選民的要求,盡快啟動相關法律程序。還有網民認為這一做法體現了人民民主意識的覺醒,警醒了人大代表的責任意識。也有網民建議完善人大代表罷免條件和程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下稱代表法)對於罷免人大代表的理由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由選民直接發起要求罷免人大代表,也面臨一些操作難點。”該官員還表示,法理上來說,人大代表違法犯罪不一定非要終止其代表資格,只有在被剝奪政治權利後,代表資格才自行終止;但代表無論違法犯罪與否,無論“問題代表”的問題是大是小,只要選區選民認為該代表不稱職,就可以聯名提出罷免申請案,要求罷免其代表職務。“罷免人大代表的理由有三種:違法犯罪;道德水平低下、損人利己、貪污受賄;沒有能夠反映選民的意願和要求。”

  該官員指出,代表法第五章就“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和代表資格終止”進行了規定,第四十條之規定,涉嫌違法“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違法“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第四十一條還就代表資格終止規定了六種情形,違法“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的“問題代表”是其中終止情形之一,至於其它“問題代表”的代表資格如何處置?法律沒有情形規定。但是,法律賦予了選區選民的罷免申請權和代表自身的辭職權,“被罷免的”或“辭職被接受的”也屬法定終止情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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