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18日電/香港高等法院完成聆訊另一宗外傭爭取居留權的司法覆核案,押後裁決。
香港電台報道,原訴人夫婦在香港做外傭廿多年,誕下3名子女,其中兩人取得居港權。原訴人06年起向人事登記處申請永久居民資格被駁回,入境處07年提出讓他們連續居留香港,兩人之後轉工,不再任職家庭傭工,但他們不滿,由07年起計,要等7年才可以申請成為永久居民。
代表原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表示,雖然原訴人曾經逾期居留,並且離開了香港17個月,但之後入境處准許她再入境,每次進出香港均屬合法,無理由要等到2014年才有居留權。
代表政府的大律師陳樂信示,原訴人離開香港的時段頗長,不符合申請居留權前連續居港7年的條件,因此入境處由07年起計算居港時間屬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