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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福昨在東莞中院受審。 |
中評社北京12月29日電/根據檢方的指控,曾經擔任信宜市公安局局長及高州市公安局局長的李天福,無疑把公安局和大批下屬當成了他個人的“取款機”。昨日,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李天福因涉嫌貪污、受賄、行賄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據新快報報道,李天福案發前是廣東省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因涉嫌行賄罪於2011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3月12日被逮捕。檢方以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對李天福提起公訴。
本單位和下屬公司 局長大人都伸黑手
公訴方起訴稱,2002年至2009年期間,逢春節、中秋節,李天福先後利用其擔任信宜市公安局局長及高州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以出差辦事或請客送禮為由,指示下屬幹警從本單位套取公款供個人使用,其中中秋節套用人民幣10萬元、春節套用人民幣20萬元,累計套用公款人民幣210萬元。
此外,2007年,李天福還利用擔任信宜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指示下屬幹警從信宜市公安局下屬公司,即信宜市新隆摩托車駕駛培訓公司和信宜市榮利機動車檢測公司套取公款人民幣30萬元,供個人使用。事後,李天福自己提供或指示下屬尋找發票將對應賬目做平。截至案發,上述240萬元公款已由李天福使用殆盡。
下屬幹警14人行賄 職位升遷獲得關照
同期,李天福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下屬幹警黎禹江等十四人賄賂累計人民幣172.28萬元、港幣10萬元、美元15萬元,並在職位升遷、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
此外,2003年至2011年期間,李天福還收受社會人員徐某等九人賄賂累計人民幣247.5萬元、港幣5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佳美小汽車一輛,並在工程建設、行政執法等方面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
買官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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