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4日電/昨天,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其中,受爭議的第73條未在此次修改之列。
據京華時報報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作報告時說,3月11日上午,各代表團審議了全國人大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代表們普遍認為,修改決定草案較好地吸收了代表提出的意見,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的代表對修改決定草案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胡康生說,法律委員會於3月12日上午召開會議,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逐條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審議意見。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改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再提出5處修改意見。
胡康生說,根據有的代表的意見,還對修改決定草案做了個別文字修改。修改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做了修改。該草案將於今天上午進行表決。
修改及解讀
1.修改決定草案第
五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有的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解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認為,被告人在押期間可委托辯護人,這有助於被告人權利的維護,對刑事程序的執行來說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張千帆稱,在之前的眾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押期間會見律師的機會很少,其實《律師法》中對於律師會見被告人的權利已經獲得認可,但刑訴法一直未明確規定,因而具體實施中一直依據刑訴法,此次修改後,在律師的陪伴下,被告人的權利便會更有利於維護。
2.修改決定草案第十八條中規定對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排除,還規定了對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的排除條件。
有的代表提出,對已經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還可以補正或者作出解釋不妥。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種情況可限於在收集物證、書證時,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建議將上述相關規定修改為:“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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