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2日電/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以下簡稱 《規則》)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規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每日經濟新聞報道,財政部相關負責人還介紹說,規範删除了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的內容,明確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管理。這意味著行政單位的“小金庫”將成為歷史。
“預算外資金”成為歷史
據了解,隨著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採購、非稅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類等各項財政改革的深入推進,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不斷創新和豐富,現行規則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亟需出台新版規則。
上述財政部負責人表示,制定新《規則》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厲行節約,降低行政成本;二是反映財政改革成果,體現財政改革方向;三是保持現有框架體系,充實完善相關內容。
新《規則》規定,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而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
新《規則》還指出,行政單位取得各項收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核算。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上述負責人稱,規範删除了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的內容,明確行政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加了收入管理的有關要求,明確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管理。
在支出方面,行政單位也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各項支出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新《規則》還顯示,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這是繼《預算法》修訂之後,今年又一次明確國家去預算外資金的決心,持續多年的預算外資金雖曾起到過一定作用,但其數額龐大、干擾國家財政分配結構等負面作用近年來也逐漸顯現。
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院院長王雍君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十八大報告中有關於加強全口徑預算審查的表述,新規應該也是符合這一趨勢,對於取消預算外資金不應該從財政集權角度去理解,而是更多看到其對財政透明性的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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