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5日電/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會議發言人傅瑩回答記者提問時並不回避敏感問題,在回應記者關於“很多人對人大監督工作不滿意”的問題時坦言“社會上可能對人大的監督工作不是特別了解”,表示今後要根據三中全會改革決定所提出的要求,不斷努力地提高人大的監督實效。
眾所周知,作為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享有法律所賦予的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而作為機構的人大機關,其基本職責則是監督和支持“一府兩院”的工作。從類似表述中可以清楚看出,“監督”二字在人大工作中應有的權重。可以說,沒有監督,也就沒有了人大。
明白了這一背景再看“很多人對人大監督工作不滿意”的質疑,不能不說相當尖銳。面對一個敏感、也許還有幾分火藥味的問題,坦誠是唯一贏得理解和尊重的辦法。在傅瑩的回答中,既有很多人對人大監督工作之所以不滿意原因的一些分析,也有關於一些重大監督事項的進展,還談到了未來改進的方向,的確是一個坦誠的回應。
要論很多人何以會對人大監督工作不滿意,成因頗為複雜。很大一部分原因,誠如傅瑩所說,那是由於“社會上可能對人大的監督工作不是特別了解”。向傅瑩提問的記者提及了一個順口溜,“開開會、走走點、聽聽匯報、發發牢騷”,其實無論是“開開會”、“走走點”還是“聽聽匯報”,哪一項不是人大為法律所規定的正常工作方式呢?
如何讓社會更加了解人大的監督工作,使公眾透過“開開會”、“走走點”、“聽聽匯報”的表面,得以深入人大權力運行過程的實際,除了加強人大代表和選民、人大機關和民眾的交流與互動,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這就提醒我們,人大機關的開門立法,今後是否應該成為常態?是否應該按照修改後的《選舉法》的要求,在增強代表候選人透明度、保障選民知情權方面邁出實質性步伐?
“不滿是向上的車輪”,關於人大的監督工作,公眾真的存在誤解也好,的確未盡如人意也罷,來自公眾的不滿都可以成為一種鞭策的力量。特別是在三中全會改革決定出台之後,各方對打造制約權力的制度籠子期望甚殷,對人大履行法定的監督職責因此有著更高的要求可謂理之固然。
面對新的歷史時期新的使命,人大肯定能夠大有作為。從近年來人大的一些改革動作中,已經可以窺出人大的抱負。人大代表中黨政幹部比例太大一直為輿論所詬病,人大近年明確提出降低官員代表的比例,這一措施的意義不僅僅在於使代表的結構更顯合理,更在於其便於人大履行監督職責,並且有利於讓各個群體的利益訴求通過人大這樣一個制度化的意見傳遞平台順利表達。人大履行監督職責始於立法,過去一些立法的質量不高未嘗不是緣於人大監督職能的弱化,現在人大嘗試改以往的通過後評估為表決前評估,無疑會提升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代表結構的優化、立法改革的推進,相信都將提高人大的監督實效。而在監督形式的選擇上,人大原已擁有法律所規定的如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多種方法,監督不缺方法,所需要者或許只是監督的剛性,也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對新一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工作提出的要求:“選擇好角度、掌握好尺度、把握好力度”。
怎樣把握好人大監督的力度?加強懲戒是應有之義,按照人大監督法,人大在展開詢問、質詢、特定調查時,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接受詢問、質詢和提供必要材料的義務,但由於未曾明確針對不履行義務者的罰則,這有損人大監督的剛性,值得討論。
監督有效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備活力的體現,向著這個方向努力應該堅定不移。
(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