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4日電/針對文物領域法人違法案件多發情況,國家文物局決定從2016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在全國開展“文物法人違法案件專項整治行動(2016-2018年)”,重點查處破壞、損毀不可移動文物,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途及破壞長城本體及其歷史風貌等7類案件。對於涉嫌法人失職失責案件,將追究其行政責任,並終身追責。
本次“專項整治行動”將重點查處法人違法7類案件,完善文物行政執法4項制度,採取4項措施加大法人違法案件懲治力度。7類案件包括破壞、損毀不可移動文物本體的案件;擅自遷移、拆除、修繕、原址重建不可移動文物的案件;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違法建設案件;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途的案件;開發建設活動造成不可移動文物大規模消失的案件;涉及革命歷史類紀念設施、遺址和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中不可移動文物的案件;破壞長城本體及其歷史風貌的案件。
此次行動中,重大法人違法案件將由國家文物局或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督辦,指定地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查辦,必要時約談屬地政府負責人。同時,對於文物行政處罰案件,重在改正違法行為,盡可能恢復文物本體及歷史環境原貌;對於涉嫌單位犯罪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刑事責任;對於涉嫌失職失責案件,追究行政責任,落實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於屢次違法的失信企業,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多部門協同監管、聯合懲戒。
“專項整治行動”期間,對於連年“零發案、零上報”但社會反映強烈的省份,國家文物局將進行抽查暗訪,嚴肅追責曝光。此外,國家文物局將嚴肅查處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的文物違法犯罪案件,糾正違法行為,加大懲治力度,遏制文物法人違法案件高發態勢。
對話
大量擅自改變文物使用性質的情況都很惡劣
對話人:原北京市文物局局長孔繁峙
北青報:此次國家文物局提出要重點查處“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途的案件”,對此該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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