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5日電/國企投資決策有了“硬”約束。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在國企發展歷程中第一次提出“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終身”二字最為引人注目。這意味著,國企負責人無論是否離開企業,都要對所做的重大投資決策承擔責任。
終身追責“追”什麼?對國企投資決策將產生哪些影響?記者進行了採訪。
54個“雷區”不能碰
國企長期以來存在的權責不對等狀況將改變
投資出現巨虧,高管卻可全身而退——國企長期以來存在的權責不對等狀況,將隨著終身追責制度的建立而改變。
終身追責,“追”的是什麼?
《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明確了9個方面54種需要追責的情形。9個方面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併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國企高管因違規、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有可能面臨終身不得擔任高管的追責,還有可能被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
54種情形,過去一段時間或多或少在不同國企出現過,帶來不小的損失。此次納入追責範圍,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譬如,在購銷管理方面涵蓋了“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等)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等等。前些年,就曾有某央企違規批准所屬地方企業投資5億多元參股煤炭企業並為其銀行借款提供擔保,因對方資金鏈面臨斷裂,形成4.48億元連帶償債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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