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5日電/昨日,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加強對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重大股票投資行為的監管,防範個別公司的激進投資行為和集中度風險,維護保險資產安全和金融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上證報記者梳理《通知》中的重點信息發現,保監會針對保險資金股票投資共祭出了以下大招:對股票投資進行分類差別監管、禁止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保險機構收購上市公司須實行事前核准並有行業禁區等。
第一招:對股票投資進行分類監管
近年來,保監會按照“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總體思路,持續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資產規模快速增長,投資收益穩步改善。但同時,近期的一些投資行為也暴露出個別保險機構成為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盲目投資到一些毫不相幹的行業,偏離了審慎穩健的投資理念。《通知》的出台,正是源於這樣一個大背景。
為此,《通知》提出了“分類監管”的核心。即保監會按照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三種情形,對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投資上市公司股票實施層層遞進的差別監管。
對不涉及舉牌的一般股票投資行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開展一般股票投資涉及舉牌的,應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礎上進行事後報告;達到重大股票投資標準的,應向監管部門事後備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實行事前核准。
上述所稱的一般股票投資,是指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於上市公司總股本20%,且未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票投資行為;重大股票投資,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20%,且未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票投資行為;上市公司收購,包括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通過投資關係、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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