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已經進入審議階段。24日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共99條,擬將刑事訴訟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修改補充的條文較多,修改的面較大。這是刑事訴訟法15年來的第二次大修,輿論非常關注,其中亮點與進步頗多,獲得了社會的正面評價。
刑事訴訟法系統性“大修”的機會難得,所以,當前尤其需要認真關注的問題是,如何才能確保再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得到有效的實施。
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實施過程中,時常面臨被規避和架空的問題,一個重要原因是許多規則缺乏明確的可操作性。比如,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但是,對於何謂“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既給司法操作帶來難題,也容易引起爭議。
再如,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然而,問題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程序啟動之後,通常就喪失了人身自由,難以確保其能聘請律師。
在不存在“值班律師”制度的情況下,通常只能通過其近親屬來聘請律師。如果其壓根就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不願意為其委托律師,或者近親屬也為其聘請了律師,但偵查人員卻以犯罪嫌疑人不願聘請律師為由拒絕其會見,律師又找哪個機構“給個說法”呢?在刑事訴訟法對這些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範的情況下,就無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