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日前出台,這份草案對校車定義、校車安全標準、校車運營准入資質評估等事關校車安全的方方面面,做了比較細致的規定。
11月27日,溫總理在第五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表示,要讓校車成為“學生安全的流動宿舍”,並承諾“在一個月內制定出《校車安全條例》”。不到半個月,《校車安全條例(草案)》便已出台,體現了政府對校車安全之重視。
草案文本吸納了社會和專家的很多意見,並借鑒了國外一些先進經驗,亮點不少。但對政府財政如何投入的問題,還需做進一步明確。
關於財政投入,條例草案提到,“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這就要求,各級財政具體如何分擔校車所需費用,還需更詳細的方案。否則,條例中的很多規定,就很難落實。
比如,草案規定,校車“可以由學校或其他具備資質的單位配置、運營”,並規定了詳細的運營准入標準和安全責任,卻並未明確指出這些校車購置、運營和維護的費用如何產生和分配。
從既往發生的一系列事故不難看出,校車安全問題最突出的是城市郊區和偏遠農村的學校,經濟條件較差,這些學校中的絕大多數,並非成心要使用不合格、不安全校車,而是要麼買不起,要麼養不起合格、安全的校車。財政支持力度,是決定這些地方校車問題真正解決的關鍵因素。
對這些地方來說,一方面,校車的購置和運營的成本很高,長途接送學生又使校車的利用率低,另一方面,學校和家長的經濟能力有限,一些校車企業因為盈利困難,提供服務的積極性不高。由此,可能會有一部分學生沒有校車可坐,或者校車出現超載現象。面對這樣的校車空白,需要強調的一個原則是:財政資金要對校車購置和運行“兜底”,保證每個需要的孩子都能坐上安全的校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