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哈爾濱工商局質疑電信按分鐘收費不合理,人民郵電報表示按電信條例規定,電信業由通信管理局監督,按現行法律和管理體系,工商局無權“叫停”電信收費。
3個月前,圍繞國家發改委對電信進行壟斷調查的傳言,人民郵電報與央視有過一場“神仙戰”,今天該報又與地方工商部門較上勁,再次彰顯其捍衛行業利益的良苦用心。
人民郵電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為據,指電信業的監督管理職責屬於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在各省區市由其派出機構——各地通信管理局進行監督。此語隱喻,工商部門沒有對電信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執法權,這顯然有違法理。電信經營只能由電信管理局進行監督,又是“老子”監督“兒子”的老戲,何以服眾?況且,部門規章之上,還有上位法:“民法”、“消法”。這兩部法律都明確規定了“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消法”更賦予了工商部門在消費領域的監管權。強調部門規章而無視上位法,不是一葉障目,便是故意回避。
“以秒計費之所以沒有成為現實,是因為邏輯上沒有必要,在實踐中也會無謂加大社會成本”,這種說法更讓人摸不著頭腦。什麼叫“邏輯上沒有必要”?用經營者的邏輯,當然沒有必要。又增加了何種“社會成本”?資料顯示,按分鐘收費,交費總額的20%~50%都是由計費標準產生的,並沒發生實際的服務。嚴格地說,這些應屬不當收益。電信收費是多年來公眾投訴的熱點,據工信部統計,2011年各級電信受理機構共接受申訴64786人次,而且集中體現在服務與收費兩個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