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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曾“流水線作畫”,是耶?非耶?

http://www.CRNTT.com   2011-04-30 08:50:48  


 
  原告稱:第一被告郭慶祥在第二被告《文匯報》發表《藝術家還是憑作品說法》署名文章,直接攻擊原告的人品、藝術才能、作畫方法、創作意圖、作品價格。由於郭慶祥的批評文章中並未出現“範曾”二字,原告範曾代理律師表示,郭慶祥發表的文章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是根據內容可知是指原告。文章超出了文藝評論的範疇,因為其中出現了很多特指某人的“他”及很多的侮辱性字眼,還有“有一位……”等,這些都不是對文藝作品進行評論,而是對某個人的全部否定和侮辱。語言具有侮辱性,是對個人的攻擊。相關媒體的發表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被告郭慶祥的委托代理律師則表示:“郭慶祥的文章所舉事例或是其本人親身經歷,或是評論對象的實際表現,或是其他專家的客觀評述,沒有任何主觀捏造和道聽途說的成分。郭慶祥在撰寫該文時所舉事例並沒有點名道姓,沒有涉及絲毫對個人品格的評價,更沒有涉及任何人的個人隱私。該文所針對的均是創作態度、藝術才能等專業性的評論,並不存在違法行為,不可能損害任何人的名譽。”

  原告的代理律師舉例認為,被告的文章中有“裝腔作勢”、“自我吹噓”等語言,不是針對藝術作品,是針對人。“對藝術不真誠、不負責”,這是對人的攻擊,後面還說到“虛偽”,範曾是公眾人物,這些言論當然會造成對範曾負面的社會評價。

  而原告所舉的精神賠償索賠的證據是醫院的內科診斷。原告就診時間是2010年7月15日,醫生明確診斷原告就診的原因和時間是“食欲不振,入睡困難,煩躁不安兩天”。郭慶祥文章的發表日期是2010 年5月26日。原告的醫生的治療建議是“低脂飲食,注意改善睡眠”。2010年7月20日的隨診記錄,經過5天的藥物治療,原告“睡眠改善,能持續睡覺4小時,食欲好轉,情緒稍穩定,急躁易怒改善,記憶力好轉”。

  被告代理律師馬上表示:“原告的普通病情經過5天的普通治療已經基本痊愈,由此更加證明原告的病情和被告沒有任何關係。即使原告的病情確定,也和精神損害有本質的不同。何況法律規定名譽權損害的精神賠償還需要達到‘造成嚴重後果’的程度,原告的情況離此標準無論性質和程度上都差十萬八千裡。範曾方面把一般的內科診斷當作‘精神科專家的專業診斷’,索賠500萬元精神損失費完全是無中生有。”

200萬買來流水線產品?

  此案另一個辯論的焦點是“流水線作畫”。被告郭慶祥說,他曾花200多萬元訂購了範曾200張畫,拿到第一批畫後,發現題材與技法嚴重雷同,像是一個模子里刻出來的。後來去範曾的畫室看,發現範曾把10張宣紙掛在牆上,跟工廠生產線一樣。對“流水線作畫”,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的富敏榮律師出示了4張範曾流水式作畫的照片。

  而大連天興畫廊經理趙剛的證詞稱:郭慶祥向範曾購畫是在1995年初,“當時是榮寶齋的米景陽說他有個朋友範曾急需要賣畫,請郭幫幫忙,但一個月後,我去看時,其中100幅畫已經裱好,郭慶祥看過之後說怎麼內容都很雷同。我們就一起到作畫現場去看,就看到大概20幅紙掛在牆上。我親眼見過這些畫,所以我也認同這個觀點,我們對於這種創作方式不太贊同。”

  在庭後,許多記者問到範曾到底是不是“流水線”作畫的問題,範曾的代理律師表示:他是外行,對這一問題無法回答。他同時表示,範曾人在國外,雖然一直沒有回應這一事件,但自始至終一直高度關注此事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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