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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論壇:兩岸海洋事務能合作嗎?

http://www.CRNTT.com   2012-10-23 00:18:47  


 
   孫國祥:大陸應協助台灣成為“南海實體”

  在兩岸關係持續良好發展的大背景下,台灣需要以適當的身份,參與南海問題的國際談判,避免在處理應對南海問題中被邊緣化。這樣,兩岸才能在南海問題上、在國際舞台和地區合作中攜手合作,走出長久以來的零和博弈模式,共同捍衛中華民族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因此,作為南海聲索方和實際控制方,大陸應協助台灣成為“南海實體”(South China Sea entity)。

  如同“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所言,“它(大陸)現在需要面對的不僅只有台灣,我們很清楚地告訴它,它要面對的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的存在是兩岸關係發展的基礎。”

  另外,中國國家海洋局對台灣提出希望兩岸能簽署“海峽兩岸海洋合作框架協議”(Maritim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MCFA),而MCFA的簽署能讓兩岸進行有關海洋權益的合作與協商。兩岸在海洋法上推動和平利用海上國際通道、有效開發與養護海洋生物與資源、和平解決海洋爭端為主要架構,並適時納入台灣在南海的行為模式,亦即將落實南海行為宣言指導方針中前七項包含進去,諸如一、落實《宣言》應根據《宣言》條款,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二、《宣言》各方將根據《宣言》的精神,繼續推動對話和磋商;三、落實《宣言》框架下的活動或專案應明確確定;四、參與活動或項目應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五、《宣言》範圍內最初開展的活動應是建立信任措施;六、應在有關各方共識的基礎上決定實施《宣言》的具體措施或活動,並邁向最終制訂《南海行為準則》;七、在落實《宣言》框架下達成共識的合作專案時,如有需要,將請專家和名人為有關專案提供協助。從而間接宣示台灣為南海聲索實體。

  總之,由於台灣擁有1930年代以來與當代南海問題主權爭議有直接關聯的對外交涉檔案,掌握“中華民國”二戰後接管南海諸島,以及《舊金山條約》、《對日和約》、《日台條約》等歷史證據,而這些證據又是支持中國擁有南海主權的重要依據,因此,在透過國際仲裁和平解決南海問題的時候,必須考慮兩岸關係這一特殊因素。換言之,在上訴國際法院的時候,影響南海問題結果的不是由中國和某一其他權利聲索國決定的,而是中國大陸和台灣,以及其他權利聲索國三方共同決定的。有鑒於此,北京不僅要關注己方和對方的證據,更要努力強化兩岸共同參與國際仲裁的合作意願與合作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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