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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保釣論述如何找到共同點?

http://www.CRNTT.com   2013-07-06 00:11:19  


 
  換言之,日本外務省有很多不同年代的出版物,對“尖閣列島”宣傳的部分,晚近最新的宣傳品,就是2012年日本宣佈“尖閣列島”國有化之後,彰顯其持續有效地控制釣魚台列嶼。日方長期建立擁有島嶼的形象,有利於訴諸國際法庭判決。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大陸迄今為止所釋放出來的消息說,可能會去釣魚台上直接做測量的工作,都是在堵日本最大的立場,也就是日本實質控制釣魚台列嶼的情況。再對比“中華民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與日本外務省的網站,大致上可以看出,三邊“外交部”對於釣魚台的立場,沒有完全的對應,有一點各說各話。在各說各話的情況之下,日本主要還是在於它的立場出現反覆的情形。

   有關琉球歸屬問題

  第二,對於琉球歸屬的國際法爭議與國際權力考量,就如同主持人剛才所論,從《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到《舊金山和約》,對日本戰後的領土規定明確。但是“中華民國”政府後來態度保守,領導人間的對話反而對我們不利。舉例而言,在開羅會議中,當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蔣介石討論琉球群島時,羅斯福曾問中國對琉球群島的看法,當時蔣介石表示:“中國擁有琉球主權”,他說:“琉球與台灣在中國歷史上地位相同。琉球乃一王國,其地位與朝鮮相等。”所以在法律文字上看起來對我們沒有問題,而是在其他的對話中出現問題。

  另外,《波茨坦公告》第8條原文:《開羅宣言》的協議將必實施,使日本的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雖中國認為其中“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包含琉球群島在內。當時“中華民國”政府是如此思考,琉球不屬於日本的其他小島,認為琉球群島的國際地位“應由主要盟國予以決定”,也就是爾後的《舊金山和約》,或稱《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其實就是落實《波茨坦公告》中主要盟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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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現在也發現,琉球群島歸屬的關鍵在於《舊金山和約》,主要盟國決定過程中,兩岸並沒有參與,其實《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反而不是主要部分。重點是,1952年兩岸都未參加《舊金山和約》,因此日本依據第26條與“中華民國”訂制內容幾乎一模一樣的雙邊條約,也就是所謂的《中日合約》,或是由日本漢字寫的《日華和平條約》,而其中內容亦未將琉球群島納入。雙方討論時,日本代表提及此事,“中華民國”的態度是:“該地區為美國與日本國間之問題,中國政府不便表示意見。”換言之,對我們而言比較弱勢的部分,在白紙黑字的條文中,立場對我們有利;但是在一些對話上,我們表現出跳脫的關係。所以有關琉球歸屬,最主要還是《中日合約》必須要去做更清楚的釐清。

   釣魚台列嶼衝突背後的國際權力角逐

  第三,釣魚台列嶼衝突背後的國際權力角逐。對日本人來說,釣魚台列島是沖繩縣的一部分,屬於美國在1972年歸還的群島之一。而華盛頓作為這一區域的仲裁人,卻拒絕對其歸屬權發表聲明。不過美國國務院最近承認,這些島嶼屬於第一次日美安保條約範圍,所有對其的攻擊都是對美方的宣戰。主要是黃尾嶼與赤尾嶼,到今天為止都還是美軍與美日同盟的轟炸基地。換言之,釣魚台列嶼的衝突背後,當然是要與美國進行某種程度的攤牌。釣魚台列嶼不是只有釣魚島,還有黃尾嶼與赤尾嶼。我們思考不只針對日本,背後還有美國的因素。

   有關島魚台問題的若干關鍵日期

  第四,中國大陸目前的思考是要上島,其實主要是要逼迫日本承認釣魚台列嶼是有爭議的。但是就算日本承認有爭議,還是要談判,若談判的話,就算不上國際法庭,我們還是要把焦點放在國際法庭中的類似判決,一般島嶼爭議如何進行。如果現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不適用於釣漁台列嶼問題,而用國際法來解決的話,應該先找出其中的關鍵日期。這個關鍵日期怎麼定,就是現在兩岸可以進行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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