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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香港對國家的戰略價值

http://www.CRNTT.com   2022-08-20 00:09:26  


 
  注釋:

  ①鄧小平指示(1978年11月27日):“現在有一個香港問題提出來了”,“我們要鬆一點口,可以說即使到了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祖國,我們也是靈活處理”,“即使收回,原來的制度也不會變。這是個現實問題,我們要研究這個問題,使繼續投資的人放心。”

  ②國家賦港定位共11個,香港新特首參選政綱將其中3個(“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國際風險管理中心”、“國際資產管理中心”)歸入“國際金融中心”稱為“八大中心”;其他七大中心是:國際航空樞鈕、國際創新科技中心、中外文化藝術交流中心、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國際航運中心、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

  ③香港以外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加拿大、西澳大利亞、倫敦、新加坡、巴黎、盧森堡、法蘭克福、首爾等。

  ④適用普通法10國:英國(不含蘇格蘭)、愛爾蘭、美國(不含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不含魁北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新加坡。

  ⑤香港個人薪俸稅和物業稅均15%;利得稅是兩級:首200萬港元8.25%或7.5%,其餘16.5%或15%;中國內地和新加坡的利得稅分別為25%和17%;香港不徵銷售稅、消費稅、增值稅、股息稅、遺產稅和離岸活動利得稅等。

  ⑥7個“重大國家戰略”:“一帶一路”建設(2013年9、10月)、京津冀協同發展(2014年1月)、長江經濟帶(2016年4月)、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2018年4月)、粵港澳大灣區建設(2019年2月)、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2019年11月)、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2020年9月)。

  ⑦新華社《新聞信息報導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最新修訂)》(2019年3月)第46條:不得使用內地與港澳“融合”、“一體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詞語。

  ⑧區位優勢、開放合作的先發優勢、服務業的專業化優勢、文脈相承的人文優勢(2016年5月18日香港首屆“一帶一路峰會”國家領導人演講)。

  ⑨鄧小平指示(1987年4月16日):“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交給香港人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

  ⑩鄧小平指示(1983年6月26日):“自治不能沒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不是一個中國。”

  ⑪如2016年多名“港獨”分子報名參加9月立法會選舉。不由“人大釋法”(解釋香港基本法“議員資格”條款)而由香港選舉主任發“確認書”,未能阻止“港獨”分子取得候選人資格,至少8人當選且都是“票王”。

  ⑫參見拙作《“一國兩制”條件下香港的管治力量》(2008年1月8日《學習時報》),提出香港有“兩支管治隊伍”:一支行使中央管治香港權力,一支行使“港人治港”權力。

  ⑬鄧小平指示(1984年7月27日):“要把基本法制定的時間提前,不遲於一九九O年。”

  ⑭基本法第19條規定,香港法院對香港所有案件都有審判權,但在審理涉國家行為案件時,因香港對國家行為沒有司法管轄權,特首可根據中央政府的證明,就涉案事實出具對法院有約束力的證明文件。

  ⑮中國刑法2018年12月第3次修訂,對中國境內外經最高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當事人,內地法院可“缺席審判”,內地公安機關可全國通輯,並通過“紅通”全球通輯。

  ⑯“九五”(1991.3)起就提及港澳,但到“十一五”(2011.3),因未設港澳專章,都衹是重復“十二條”首提的香港三大傳統優勢: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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