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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統合實踐:千里之行始於足下 | |
http://www.CRNTT.com 2010-06-06 00:23:39 |
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草案 協定當事雙方 認知到整個中國自一九四九年起處於分治狀態,但仍同為中華民族一分子之事實; 鑒於促進中華民族復興與國家和平繁榮乃兩岸人民共同的責任, 認識到兩岸同屬整個中國、雙方平等相待是促進和平的基礎,也瞭解到建立兩岸統合機制是和平發展的路徑。 基於兩岸人民的共同利益,同意結束敵對狀態,創造兩岸合作條件之願望,爰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兩岸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共同維護其“主權”領土完整。 第二條 兩岸同意並尊重對方為憲政秩序主體,在平等之基礎上發展正常關係。 第三條 兩岸同意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對方,完全以和平方式解決雙方歧見。 第四條 兩岸決定在雙方同意之領域成立共同體,以促進合作關係。 第五條 兩岸同意在國際組織中合作。雙方在國際組織之共同出現並不意含整個中國之分裂,並有責任共同維護中華民族之整體利益。 第六條 兩岸同意互設常設代表處。兩岸互設代表機構以及在國際間代表性之地位與方式,將另行商定之。 本協定須經雙方憲政程式批准,並自換文之日生效。 簽署人: 北京中國之政府代表 台北中國之政府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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